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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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64
颗粒名称: 五、执行
分类号: D925.118.04
页数: 3
页码: 120-1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国民政府初期沿用旧法,后逐步进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审、执合一的体制,但随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增加,执行任务日趋繁重。为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执行庭,普遍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法院通过法制宣传、强制执行等手段,依法处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 福建省 讼程序制度 执行

内容

国民政府初期,福建法院(或司法处)受理执行案件沿用北洋政府颁行的《民事诉讼执行规则》。民国22年(1933年)5月,改行司法行政部颁布的补订民事执行办法。民国29年1月,贯彻国民政府公布的《强制执行法》,在地方法院设民事执行处,由专任推事、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包括民庭移送执行的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得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件。据民国20~36年(缺29年和30年数字)统计,福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1223件,办结20922件。在民国31~35年强制执行结案7276件中,完全清偿3038件,占41.75%,写下字据或给予凭证260件,其他3978件。债务方面偿还额701032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较长时期实行审、执合一的体制,民事案件由民庭负责执行。1982年起,涉及财产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执行任务日趋繁重,1983~1991年全省共执行民事案件50428件,但仍有不少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无法及时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了严肃执法,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执行庭,普遍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执行数也逐年增加。1983~1995年,全省执行民事案件114805件,其中1995年执行19645件,比1983年执行2920件,增加5.73倍。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当事人加强法制宣传,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或调解协议,对不听劝告、拒不履行的,则依法强制执行。1992~1995年,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64377件,其中自动履行37978件,占58.99%,和解5331件,占8.28%,终结1603件,占2.49%,不予执行171件,占0.27%,强制执行15686件,占24.37%,其他3608件,占5.6%;执行总金额达46257万元。如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林锦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被执行人林锦璋于1987年期间,因建房先后借申请执行人张宝珠4050元、许庭英4212元、刘顺兴3000元。因借款久不归还,他们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决林锦璋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欠款。同期间,被执行人林锦璋还借申请执行人郑森林8000元、陶恒仁3850元,逾期不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分别达成协议,林锦璋愿意按期如数还款。上述五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均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为确保判决和调解协议的顺利进行,经院长批准,依法查封了林锦璋尚未竣工的砖木结构房屋一幢。在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林锦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五案共计23112元标的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合并执行。执行前,执行员先后多次找林锦璋,说服其主动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林锦璋不听劝告,拒不履行。1990年10月26日,市人民法院依法贴出公吿,变卖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林锦璋的房屋。在此期间,执行员根据被执行人请求,给予一定期限,准予自行卖房。逾期,林锦璋仍不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又没有卖房。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法院将被查封的林锦璋的房屋以1.86万元变卖后,按各申请人债权的多少,按比例予以偿还。并责令林锦璋继续履行不足偿还的部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有意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涉阻挠的,则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1992~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司法措施对被执行人罚款99607元,拘留2475人。如施万汉与雷凤仁宅基地纠纷案,施拒不执行终审判决,长期占用依法应由雷使用的宅基地,并扬言:“你们要抓就抓,要杀就杀,我不搬就不搬!”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贴出公告后,经多次动员教育,施仍置之不理。执行当天,围观群众达20多人,在施的煽惑下,众议纷纷。执行人员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公布案情,讲明政策、法律,使群众明了真相,不少围观群众自动散离。在强制搬迁时,施万汉之妻出面阻挠,执行人员当场对其拘传教育。施万汉夫妻承认错误,分别写出检讨书,表示执行判决,不再重犯,一起长期拒不执行案件得到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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