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137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分类号: | D925.2;D669.5 |
页数: | 12 |
页码: | 44-55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历史和现状。从宋至清末,福建衙门按照刑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7岁以下除反逆者外不处刑,7-10岁犯轻罪不处罚,10岁以上至15岁减轻处罚。清末新刑律规定未满12岁不定罪,12-15岁减罚1-2等。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沿用这一规定。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法院开始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满14岁的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减轻处罚。 |
关键词: |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未成年人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