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分类号: D925.2;D669.5
页数: 12
页码: 4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历史和现状。从宋至清末,福建衙门按照刑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7岁以下除反逆者外不处刑,7-10岁犯轻罪不处罚,10岁以上至15岁减轻处罚。清末新刑律规定未满12岁不定罪,12-15岁减罚1-2等。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沿用这一规定。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法院开始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满14岁的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减轻处罚。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未成年人

内容

宋至清末,福建衙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按当时刑律规定,7岁以下除反逆者外,一律不处刑;7~10岁犯轻罪者不处罚,犯重罪者酌情减免;10岁以上至15岁者,减轻处罚。清末制定的新刑律,改为未满12岁的,不定罪;12~15岁的,减罚1~2等。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沿用这一规定。民国24年(1935年)起,福建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刑法规定,对未满14岁的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得减轻处罚,且除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外,不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具体判处情况缺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批复,对未满12岁的不予处罚;12岁以上未满14岁犯轻罪的不予处罚,犯重罪的由法院酌情处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1954年9月起,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改为13周岁。1955~1969年,全省共判处未成年罪犯985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数的0.62%。70年代缺统计。
  1980年实施的《刑法》正式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其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判处死缓刑外,一律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1980~1987年,全省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601人,年均450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5.42%。较50~60年代显著增多,而且呈逐年上升之势,从1980年占4.98%,增加到1987年占6.83%。
  鉴于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贯彻对青少年犯着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1988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精神,召开组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下称少年庭)试点座谈会,确定6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7个基层人民法院试建少年庭。要求选配中年以上、具有较丰富审判经验、工作耐心细致的审判人员,担负这项任务,并聘请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中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特邀陪审员。同年6月,召开全省少年庭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精神,学习《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部署加快组建少年庭。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有关庭室领导组成的少年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业务指导,至年底全省已有45个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庭。1989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共青团福建省委,共同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选配团委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的联合通知》,3月,联合举办首期少年庭业务培训班,培训少年庭审判人员和共青团的特邀陪审员。10月,又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福建省人民法院少年庭工作细则(试行)》,并组织力量编印《少年庭工作交流》小册子(至1995年底已陆续编印11册),收集、选登有关少年庭工作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经验介绍、理论探讨和典型案例,印发供少年庭审判人员和特邀陪审员学习、参考。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商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选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为陪审员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推动全省少年庭工作的发展。至同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全部设立少年庭。嗣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举办第二期少年庭业务培训班,各地也逐步充实少年庭审判力量,有的还向组建审判庭一级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方向发展。据1995年统计,全省少年庭(其中有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已选配审判人员243人,特邀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部门举荐的人民陪审员384人(其中女性15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87人)。
  各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审理案件中,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认真审查被告人作案时的准确年龄,以正确适用法律。如邵武市江某某参与他人抢劫一案,起诉机关认定江系1975年7月9日出生(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1989年8月6日作案时已满14岁。邵武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审阅案卷,发现江的供述说他只知出生的农历年月。因此事关系到被告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少年庭派员深入当地进行调查,证实与江同年出生的人,有不少是按农历时间登记户籍,且据江家保存的当年《社员劳动手册》记载,江的母亲在该年7月10日至月底还下田劳动。从而确认江某某系1975年农历七月初九(公历8月15日)出生,作案时尚差9天才满14岁,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即商请检察机关撤回对江某某的起诉。又如漳州市芗城区张某某盗窃一案,检察机关以成年的犯罪案件起诉。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张系1970年12月27日出生,1988年8月14日作案时尚未满18岁,即交少年庭审理,依法给予从轻判处。
  各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审理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像父母对待子女、教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一样,以教育为主,帮助入手,立足于挽救。一是在开庭审理前,走访被告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和所在单位、学校、基层组织,以及侦查、起诉机关,调查了解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一向表现、个性特征、作案前后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从中找出因人施教的感化点。同时做好被吿人家长(或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安排他们与被告人会面,配合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审判人员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针对性讲解有关政策法律,促其端正认识,自觉交代,接受审判。二是开庭审理时,为缓解被告人的恐惧心理,一般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庭审方式,可降低审判台高度,缩短审判台与被告席的距离,让被告人坐着回答审问,在辩护台一侧为被告人家长(或监护人)设置座位。审讯中,注重启发、疏导。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结束后,增加一个教育阶段,专门就被告人的作案原因、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应吸取的教训,进行教育。宣判时,向被告人讲解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处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其认罪服判,接受改造。三是在酌量对被告人的处理决定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分别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一时失足、犯罪情节轻微的,能不定罪就不定罪,能免除刑罚的免予刑事处分。对应判处刑罚的罪犯中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悔罪态度又较好的,给予宣告缓刑或判处非监禁的刑罚,放在社会上改造。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告人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罪该执行监禁刑罚的,少年庭主动同少年管教所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考察,配合少年管教所做好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经过8年的实践,已见成效,出现悔罪服判多、抗拒改造和重新犯罪少的好势头。据统计,在这期间全省一审判决的少年犯中,不服上诉的占总数的8.3%,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0.3%,都远低于成年罪犯。
  累计1988~1995年,全省共审结未成年被告人8364人,除4人宣告无罪外,判决有罪的8360人,占同时期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8.79%。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缓刑的1747人,占总数的20.90%(较成年罪犯少13.5个百分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6481人,占总数的77.52%(其中宣告缓刑1323人,占15.83%,较成年罪犯多5.6个百分点);其他刑罚的20人,占总数的0.24%;免予刑事处分的112人,占总数的1.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