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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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分类号: D924.315
页数: 6
页码: 18-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审判衙门以谋反罪严酷地判处意图颠覆王朝统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当时受到了广泛的谴责和批评。一些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和人权原则,并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他们呼吁进行改革和改进,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平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内容

清代,福建审判衙门以谋反罪严酷地判处意图颠覆王朝统治的行为。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审判厅对这类案件,按照《暂行新刑律》中的内乱罪、外患罪,分别处刑。
  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刑法》仍沿用内乱、外患的罪名,另又颁布许多特种法规实际取代之,主要有两类:
  一是危害民国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指向共产党人及其所领导的革命人民。民国16年(1927年)4月3日,福建国民党右派势力在福州举行“拥蒋护党运动大会”,开始镇压共产党人,迅即波及全省各地。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派李大超、胡启儒、林赤民三人来闽筹划“清党”,组织五人审判委员会,专门审判被捕的共产党人,仅4月27日和6月2日就在福州先后杀害中共福州地委书记徐琛、宣传部长方尔灏以及厦门总工会正、副委员长、共产党员罗扬才、杨世宁等8人。全省各地国民党反动派也纷纷血腥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据《福建党史通讯》1986年第一期刊登的《蒋介石在福建发动反革命政变及福建党组织的应变情况》一文记载,从福州“四三”政变至同年底,全省不完全统计,有569名共产党员和工农革命分子惨遭杀害。民国17年7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所谓《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该法规定凡是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者,均为反革命),在福州设立福建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专门审判这类案件。同年12月奉令撤销,移归福建高等法院作一审。为监督司法机关的审理,翌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规定这类案件由国民党省党部指派6名国民党员组成陪审团直接参加审判,如认为判决不妥,得“声请检察官提起上诉于最高法院”。民国19年后,国民政府密令各省:“凡捕获之共党其情节重大者,应即迅以军法从事。”福建又专设由国民党省党部委员王怀晋为审判长的省临时军法会审处,审判共产党人案件。民国20年3月,国民政府改颁《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规定犯本法各罪者,在戒严地域,归军法审判;在剿“匪”地域,由县长及司法官或所属的县承审员2人,组织临时法庭审判,报高等法院核准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其余地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判,“准用《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福建在高等法院内专设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也由王怀晋兼任庭长,负责审理和核准此类案件。翌年12月,会审处和特刑庭又撤销,非戒严地域的这类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和核准。据民国21~24年司法统计,由高等法院审理和核准的危害民国案件共58件(其中民国21年15件,22年18件,23年14件,24年11件),而经军法审判的则更多,仅据福建省保安处的统计,单民国24年5月至25年10月,就审理和核准了危害民国案件69起。许多革命烈士就是在这段时间被军法机关审判而遭杀害的。民国26年9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这类案件一律移给军法机关审理。尽管不久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共同抗日,国民政府仍制订了《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和《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除分别采取由特务机关秘密杀害、监禁或由军法机关改按“盗匪罪”判处外,有的仍适用危害民国罪进行审判。民国32~34年,福建保安处仍以危害民国罪名判决8人。民国33年11月起,始将新发现的这类案件移归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按《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审理,民国34~35年共审理34件。民国37年4月,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福建省在福州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审判共产党案件。在广大人民一致反内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节节胜利的情况下,翌年1月该法庭被迫撤销,短短数月就审理40件。
  二是汉奸案件。民国26年(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8月23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惩治汉奸条例》。后几经修正,均规定这类案件归军法机关审理。民国33年11月起,除福州警备区一度仍由军法机关审理外,概移归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按《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的规定审理。据福建省保安司令部统计,从民国30~35年,由军法机关审理的汉奸案件共410件。在此期间,军法机关审理的汉奸案件,主要是福州地区沿海数县于民国30年、33年两度沦陷时投靠侵略者的汉奸,也杀了几个人。如民国30年12月24日处决伪福州商会主席吴琅藩、伪新福建日报编辑长姚震宇;民国34年6月5日和10日,又先后处决日伪密探队长王子良、通译陈木森等6人。但旋奉国民党军委会调查统计局命令,汉奸的拘捕由军统局统一指派专人主持,厦门一带归厦门市警察局长沈觐康(军统特务)负责,其他地区由福建省调查室主任易珍负责,由于对汉奸处理进展迟缓,引起社会各界公愤。民国34年7月,第二届福建省临时参议会第四次会议曾通过“闽海重光肃奸为要,请当局严密执行,以服人心而扶正气”的议决案,指出:“殃民祸国之汉奸于理于法均当明正典刑,无可赦免,乃重光数月除花会首大目昆及若干小奸业已就地伏法外,余多逍遥法外,而众所指为元恶大憝罪迹昭然应杀无赦者,皆自称有线,谓事后已受当局默许可在陷区为伪汉奸之工作,不论有罪与否均可邀免。”一些县、市参议会也纷纷致电省政府,要求坚决惩办汉奸。迫于群情激愤,福建高等法院始于民国34年12月通知各分院:“据几月来报载,苏、浙各省法院关于汉奸案件仍依法进行判决,本省自不能独异。本院对于旧受新收汉奸案,现经照常进行,不稍延搁。”据统计,民国34~36年6月,福建高等法院和各分院共受理汉奸案件432件,在已审结的418件448名被告人中,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13人,有期徒刑155人,免刑1人,无罪111人,作其他处理165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72人,仅占总人数的38.39%。有些被判徒刑的汉奸,不久即被保释。如伪华南日报社社长、厦门保卫团总团长林谷(判八年徒刑)、伪厦门东区警察署署长林燕青(判六年六个月徒刑)、伪金门县财政局长林水池(判二年六个月徒刑),均在判决后即行保外。少数罪行严重的汉奸,亦被以各种理由从宽处理。如伪福州市商会会长、新东南日报社社长尤柳门,高等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本应处以极刑”,但却以“供给情报,掩护我方特工活动,姑予贷其一死”,减处无期徒刑。日伪厦门特别市市长李思贤,曾任福建高等审判厅推事、厦门律师公会会长,民国28年1月投靠日本占领军特务部长原忠一,同年3月充当日伪厦门治安维持会会长兼司法处主任,7月出任伪厦门市长兼警察厅厅长,长期为日本侵略者统治厦门、奴役同胞效力。民国35年5月经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以犯有九大罪状起诉,被判处死刑。李申请覆判,最高法院浙赣闽分庭发回更审,乃改判为十五年徒刑,一B寸社会舆论哗然。厦门临解放前,被保释而外逃。解放后,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将其追捕归案,于1951年1月19日由厦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国民党政府溃逃台湾前在福建作了一系列“应变”部署,有计划地布置潜伏特务,并网罗各种亡命之徒,拼凑武装匪特组织。1949年秋冬,全省计有各种番号的武装匪特200多股,连同其他散匪计5万余人。这些反革命势力,趁革命秩序尚未稳定之机,勾结地主恶霸,疯狂进行破坏活动,袭击区乡人民政府,杀干部,抢仓库,烧桥梁。1950年初,潜伏特务“空军监察总台潜伏台”台长叶心浩,用电台指挥蒋机轰炸福州闹市,炸毁房屋1000多间,炸死炸伤居民200多人。台湾国民党当局不断派遣特务潜入内地,妄图里应外合,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反动会道门也先后在邵武、平潭、宁德等县组织武装暴乱。这些严重地危害革命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仅1950年,全省被反革命分子杀害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政府工作人员和民兵、群众达1000多人。
  面对这种形势,全省各级审判机关按照《共同纲领》第七条“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的规定,开始审判反革命案件。但当时由于对反革命分子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存在片面理解,一度出现“宽大无边”的偏向。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反革命破坏活动更加猖獗。同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10月中共中央又下达了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在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协同公安等部门,广泛发动群众,紧密结合军事剿匪和土地改革,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全省各地普遍组织人民法庭,采取发动群众检举控诉、各界代表评案量刑、法庭公审判决的方式,重点击土匪(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在这次镇反运动中,各级审判机关认真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区分首恶与胁从、现行与历史、顽抗与自新,以及有无血债和民愤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布的《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对于各种反革命首要分子和解放前犯有严重罪行、解放后继续作恶的罪犯,依法从重惩处。其中处决一批有血债或其他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如横行闽南28年、杀害群众46人的大恶霸、“闽台赣反共救国军”司令叶金泰;1949年10月厦门解放前夕下令杀害40多位爱国青年的军统特务魏光清;1950年3月至6月先后带领或指使匪徒,在龙溪、南靖一带杀害基层干部和群众14人、劫走枪支40多杆的“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漳泉指挥部”第九纵队第四支队支队长洪振隆;1950年4月9日放火烧毁福州市台江区7条街道,造成3000多居民无家可归的特务分子吴宝轩;在农民召开庆祝翻身大会之际,持菜刀砍伤农民郑金炽之妻林梅英并砍死其两名幼女的长乐县首占乡反动地主郑宏套,就是在这期间伏法的。对有些罪该处死但没有血债、民愤不很大,或尚未造成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下称死缓刑)。对罪行严重的,分别按其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对罪行不重大的,只判处短期徒刑。对已有悔改表现,或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则予从宽处理。这次镇反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反革命势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保卫了土地改革运动,保障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镇反运动,一批漏网的反革命分子伪装隐蔽起来,有些还钻进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伺机破坏。正当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紧要关头,不甘心失败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又趁机煽动破坏。1954年4月中旬,建阳县同善社头子丁古田、龚从龙纠集250多名暴徒,在白洋乡煽起暴乱,涉及建阳、崇安、水吉、浦城四县的山区结合部。1955年4月下旬,邵武县连续发生反革命分子利用粮食统购问题和基层干部工作中的缺点,先后在3个区27个乡制造捣毁区乡政府、扣押打伤16名区乡干部的骚乱事件。
  遵照195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指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共福建省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投入镇反运动。这次镇反采取社会镇反与内部肃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打击坚持反动立场的暗藏反革命分子和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解放前一惯为匪,后混入厦门高崎集美海堤工程指挥部担任炊事员,纵火烧毁工地工棚的王老善;有披着宗教外衣进行间课活动的德籍天主教神父凯展云;有受台湾“国防部二厅”派遣的特务林铁舟,潜入霞浦县金官乡印头村所发展的10名特务骨干;还有前次镇反运动中漏网的罪恶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如在1943年叛变革命后,积极带领国民党警察捕杀中共闽浙边区办事处主任等革命干部和老区群众36人,解放后长期潜逃外地的反革命分子张国兰;1949年9月20日晚在龙溪县福河乡为首秘密杀害3名人民解放军战士于河中的“闽南反共救国军水上纵队”骨干廖九柄,就是在运动中被群众直接追捕归案或揭发出来的。这次镇反运动又一次沉重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但在运动中忽视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制度,而且对中央规定的“今后从严”、“少杀长判”的政策理解片面,导致有些案件草率结案,盲目长判和错判了一些人。
  1957年开展整风反右运动时,一部分不思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的破坏活动有所抬头,翌年美蒋又在台湾海峡挑起了事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沿海对敌斗争和扫除残余反革命的部署,1958年又判处一批反革命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地把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出身不好的人对“大跃进”、“公社化”的不满言行,当作反革命破坏论处。
  1959年1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在必须从严惩处极少数情节恶劣的罪犯的原则下,不仅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简称“三少”政策),上述错误有了较大的克服。1959~1961年全省判处的反革命罪犯,比1958年一年的判处数减少56%。
  1961年8月至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纠正“大跃进”以来错判的案件,特别是1964年1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着重依法惩处有重大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袭扰沿海地区的国民党小股武装特务。如平和县吴思维,1961年8月为首组织“中华救国军”反革命集团,自任总司令兼书记,先后发展成员43人,制作“中华救国军”大旗一面,制定“政治纲领”、“纪律”、“土地制度”、“口号”、“警告共干”(指共产党干部)等反革命文件,创办“救国报”,并指使其成员在平和、漳浦、云霄等地散发反革命传单400多张,搜集军事情报,还阴谋在国民党反攻大陆时,抢枪支、杀干部、炸毁桥梁。案发后,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又如福安县陈宽盛,因其父在土改时被镇压,对人民政府怀有刻骨仇恨,1953年曾企图投敌,经宽大处理仍不思悔改,1962年战备时,又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策划杀干部、抢枪支。1963年8月投敌得逞后,同年12月接受台湾特务机关派遣,潜入大陆进行破坏,被依法判处死缓刑。对一般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地、富、反、坏分子,则通过发动群众批判斗争后,交当地群众监督改造。全省1962~1965年判处的反革命犯,比前三年又减少66%。这一时期仍有“左”的影响,主要是在1964~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全省把打击报复贫下中农的基层干部当作反革命论处的有75人。但总的说大多数案件的判处是正确的,对当时粉碎台湾国民党军队妄图窜犯大陆的阴谋,以及保障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惩处一批特务间谍等反革命分子,但由于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影响,将反对其倒行逆施、篡党夺权的干部群众,以及无意中损坏领袖画像、喊错口号的人,都当作“恶毒攻击”的现行反革命论处。如原中共福清县城关公社党委委员兼公安特派员陈寿图,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便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行径表示愤慨。1967年被隔离审查中,仍写信给党中央,坚持自己的观点。1968年被正式拘留,在狱中先后写了《我的正确观点》等材料,继续为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遭诬陷鸣不平,要求恢复刘少奇同志的党籍和职务,反对用土改时发动农民斗地主的办法,把老干部抓去挂黑牌、戴长帽、游街示众,还指出林彪是搞政变的野心家,陈伯达是没有真理的人。并理直气壮地表示“我就是死在监牢,最后一句话也是要坚持我的真理”。1970年2月,竟被当作“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于1979年4月平反昭雪,追认为烈士)。在“清理阶级队伍”和“反击右倾翻案风”中,也错定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因而这一时期全省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出现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福建省委发动全省人民开展揭批查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代理人的斗争,全省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颠倒敌我的罪行有了进一步认识。但由于当时仍是“左”的错误思想指导,加之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拨乱反正的战略决策,也有逐步提高认识和深入贯彻的过程,因而各级人民法院在1977~1979年审判的反革命案件中,还有错判一些案件。主要是在清查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代理人的斗争中,开头处理面过宽。后在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的统一部署下,经过认真甄别定案,最后只判处靠“造反”起家或打着“反潮流”旗号,窃据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等领导职务,在“反击右倾翻案风”中,紧密勾结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再次制造混乱,妄图夺省委权力的陈佳忠、李庆霖、庄志鹏等7个反革命分子,对其余深受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毒害而盲目追随他们篡夺各级党政权力的人,一律不以反革命论处。
  1980年1月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后,全省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在定性上坚持必须具备“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总结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注意严格区分反革命集团与落后小集团或其他犯罪集团的界限,反革命宣传煽动与落后言论或一般反动言论的界限,反革命破坏与责任事故或其他刑事破坏的界限,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与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利用封建迷信或组织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与一般封建迷信活动或借封建迷信进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界限,投敌叛变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同时,在审级管辖上依法统归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这就有效地保证了办案的质量。从1980~1995年,全省共判处反革命案件215件、罪犯433人,其中特务间谍175人,反革命集团75人,反革命宣传煽动48人,投敌叛变34人,组织越狱28人,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8人,其他反革命破坏65人。如宁德地区李景东、陈尚辉、潘国慧三人,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于1987年2月为首组织“中国人民民主党”反革命集团,先后在宁德、古田、福鼎、连江、罗源等县市发展成员35人,制定有党的章程、宣言、誓词、保密条例和党旗,建立了“中国人民民主党闽浙临时省委”、“闽东特委”和古田、罗源两县委员会,多次召集会议密商反革命活动,并为筹集反革命经费而集资办厂。1988年2月,在福州散发煽动推翻现政权的反革命传单200多张;1989年6月20日,又在古田县大甲街张贴污蔑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息首都反革命暴乱事件的传单。该反革命集团7名首犯和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又如平潭县陈岱旺,于1984年5月,被以经商为名返乡的台湾“军事情报局”派遣特务委任为“平潭工作员”。1985年初,陈岱旺先后发展林坤妹、陈金平二人加入该特务组织,并于同年4月安排林、陈二人潜往台湾接受特工训练,陈岱旺因此被特务机关擢升为“平潭工作组组长”。林坤妹、陈金平从台湾带回快速电台、照相机、密码本和密写器材,他们先后向特务机关发报3次、邮寄有关军事情报的密写信件3封。三犯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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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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