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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1975年起,平潭县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招工、招干、招生、参军等途径,逐渐调离农村。至1979年上半年,调离农村的有1448人,就地转为农林场正式工人的有34人。同年9月,为安置未离开农村的知青,以莲花山、红海、绛屿、商业等6个知青场...
1607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工资、福利、保险情况。
1608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0年全县有薪金制干部10人,其余均为供给制。供给制分有大、中、小灶待遇。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随住机关者,按供给制标准酌情供给或补助,婴儿享受保育。
1609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1952年,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实行福利制度,福利基金按人均工资标准提取。1954年,福利基金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
1610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7年5月,成立县劳动保险公司,全民、县办集体、三资、联营、股份制等企业干部工人(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1611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职工退休、离休、退职情况。
1612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一般工龄20年,均可退休。对特殊行业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也可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月发给,直至去世,分别为原标准工资的...
1613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79年实行职工离职休养制度,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均可离休。
1614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7年开始实行职工退职制度,对老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办理退职手续。
1615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平潭部分先民到海外谋生。明末清初,郑成功父子在福建沿海和台湾一带的扶明抗清斗争,有许多平潭人参加,后来郑军兵败,平潭人有的则随军逃亡,有的避居海外。
1616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据(福清县志》记载:“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海坛里(时属福清县)潘姓族众流亡海外。”明代以前乡民出国情况,缺乏史料记载。明、清、民国时期,历代因自然灾害、兵燹战祸,乡民相继成批到东南亚及日本等地谋生。
1617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前出国的平潭人,主要侨居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此后50年间,多数分布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日本、菲律宾、泰国、加拿大、美国等地。
1618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乡民自发地通过各种渠道“出洋”、“去番”,走时是“一条短裤、一根扁担”,到国外靠“三把刀”(剃刀、剪刀、菜刀)落脚起家。明、清及民国初期,乡民到侨居地后,多从事小商贩,少数人拉人力车,或作码头搬运工,或从事垦殖。
1619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早期旅居印尼的乡侨多从事商贩,以肩挑小卖为主,如卖炒花生、油炸豆腐、汤圆、小日用品、花布之类。初到印尼举目无亲,一无所有,靠出卖劳力,有的当搬运工,有的去拉人力车,有的去“山笆”垦殖场种植橡胶。
1620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乡侨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多在清末至民国初期。当时新加坡已辟为自由港,契约华工主要在港口码头或橡胶种植园等场所劳动,待契约期满后,才改行从事小商贩,或到轮船上当海员,或由亲友援引举荐,从事轻体力劳动及其他较轻松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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