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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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6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离休
分类号: D035
页数: 1
页码: 54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79年实行职工离职休养制度,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均可离休。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1979年实行职工离职休养制度,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均可离休。凡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每年增加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老干部退离休之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根据不同的级别,发给不同的离休安置费。干部离休由县委组织部办理。1983年对已办理退休的干部,凡符合离休条件的改为离休,离休后与在职职工一样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调资,医疗卫生费优于在职职工,同时还享受交通补贴等其他劳保、福利。
  为加强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1984年5月成立老干部管理局。随后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同时,还成立老年入学校,组织离休干部外出旅游、参观。
  1995,全县有离休干部138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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