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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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6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退休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43-544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一般工龄20年,均可退休。对特殊行业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也可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月发给,直至去世,分别为原标准工资的50%---70%;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其退休费可高于原定标准。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一般工龄20年,均可退休。对特殊行业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也可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月发给,直至去世,分别为原标准工资的50%---70%;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其退休费可高于原定标准。
  70年代开始,职工队伍趋于老龄化,办理退休的职工逐渐增多。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从50周岁提高到55周岁,其他年龄不变。退休费标准也相应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发给标准工资的60%-75%;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费可高于所定标准工资的5%-15%。干部退休还发给适量的安家费。干部退休由县人事局审批,工人退休由县劳动局审批。80年代,随着退休职工的增加,为安排好退休职工退休后生活,总工会成立了退休职工活动中心,设退休职工活动室。县人事局成立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并组织开展活动,各单位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1980-1983年允许职工退休后子女补员顶职,为此,部分职工未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办理退休手续。1983年全县188名干部办理退休。
  1985年10月,发给退休人员每月每人生活补助费17元。1986年7月,职工退休费低于40元的发给40元。1988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退休人员均相应普调。
  1994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情况,从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上一年全省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同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根据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每月每人增发20-60元退休金。
  1995年全县有退休职工2514人。企业职工凡参加社会保险退休金统筹的,其退休金由保险公司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由企业发放。1995年全县有国有企业115个单位退休人员1487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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