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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县检察机关创建初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机制尚未形成,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划分,一些案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直接由公安机关起诉给法院判决。1956年,县检察院共批捕各类案件210人,而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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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检察机关成立初期,有选择地派人出庭支持公诉。1956年,在向法院起诉的45起案件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只有8起;1957年,起诉51件,出庭支持公诉49件;1960年起诉36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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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侦察监督、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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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5-1956年,侦查监督只限于审查批捕和起诉,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不捕125人,退补61人;决定不起诉3人,退补5人。
1520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6年后,县检察院开展审判监督。至1957年,检察机关共参加法院预备会13次,列席审判委员会4次,出庭支持公诉案件60件,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申诉68件,经查证平反6件,减刑12件,维持原判44件;对法院判决不当,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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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查处经济贪污贿赂案、查处偷税抗税案、查处挪用公款案、查处假冒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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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县检察院成立初期,侵占农业合作社的集体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1955-1957年,共立案查办贪污案件15起,其中起诉11起、撤诉4起。“公社化”期间,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大肆侵占人民公社集体财产,1958-1960年,县检察院共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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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79年,县检察院协同税务部门查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偷税行为。1986年立案侦查平潭第一起偷税案件,查处2人。
1524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以前,县检察机关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均按贪污定罪量刑。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新立挪用公款罪名,此后这类案件的处理均按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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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7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制造、销售假货和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1987-1988年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假冒商标案件2件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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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查处侵犯公民权利案、查处渎职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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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6年肃反运动中,有的农村干部非法搜查、吊打审查对象,县检察机关在平原、中楼等地调查后,共受理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13起,向县法院提起公诉4起,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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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60年代以前,由于法律对渎职犯罪案件规定的范围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这类案件的查办一般由党政部门以党政纪处分,而且侧重于查处一些国家干部徇私舞弊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审查的人员等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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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5年,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县检察院开始直接受理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至1965年共查处5起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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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65年以前,平潭未设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由刑事检察科指定专职检察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每年度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了解收押、释放、减刑、加刑是否符合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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