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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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1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10-51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查处侵犯公民权利案、查处渎职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一、查处侵犯公民权利案 1956年肃反运动中,有的农村干部非法搜查、吊打审查对象,县检察机关在平原、中楼等地调查后,共受理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13起,向县法院提起公诉4起,并作出判决。1958年“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中,违法乱纪现象突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县检察院针对农村干部侵权行为,加强查处工作。1960-1965年,共受理违法乱纪案140件,向县法院起诉9件13人。
  80年代,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县检察院依法对“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直接或参与公安、法院部门平反纠正一批冤假错案,恢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依照法律打击犯罪行为。1980-1994年,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权利案27件37人,其中非法拘禁26件36人,向法院起诉6件11人,解救人质23人。1995年立案侦察侵犯公民权利案1件1人,向法院起诉1件1人。
  二、查处渎职案 60年代以前,由于法律对渎职犯罪案件规定的范围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这类案件的查办一般由党政部门以党政纪处分,而且侧重于查处一些国家干部徇私舞弊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审查的人员等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至1965年,仅查处m职案2起。
  80年代,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a职案的范围和立案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县检察机关重点查处重大的玩忽职守案、责任事故案及枉法追诉、裁判案。1995年,在突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同时,立案侦察刑讯逼供案1件3人、非法拘禁案3件4人。当年5月立案侦察县城关派出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一起,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及时作出判决。
  1980-199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渎职案34件39人,立案侦查9件10人,起诉4件6人。其中受理玩忽职守案15件18人,枉法追诉、裁判案3件5人。
  三、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 1955年,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县检察院开始直接受理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至1965年共查处5起7人。
  80年代·根据法律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受理范围和立案标准,县检察机关加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查处和防范工作。在案件初查阶段,一般由检察机关会同劳动部门、居委会及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对达到立案标准并构成犯罪的就立案侦查,否则就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提出检察建议,进行整改。1979-1991年,共受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7起,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
  1992年后,平潭基建工程增多,但工程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跟不上建筑发展的需要,致使发案率不断升高。1992-1995年,县检察机关共查办重大责任事故7起9人,其中立案侦查4起5人,移送起诉3起3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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