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起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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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6
颗粒名称: 二、审查起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0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县检察机关创建初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机制尚未形成,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划分,一些案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直接由公安机关起诉给法院判决。1956年,县检察院共批捕各类案件210人,而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只有21人。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县检察机关创建初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机制尚未形成,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划分,一些案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直接由公安机关起诉给法院判决。1956年,县检察院共批捕各类案件210人,而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只有21人。
  1958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审查起诉的工作,当年共批捕各类人犯219人,全部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起诉。1959年以后,由于起诉的对象只是态度恶劣、罪大恶极的案犯,因而各类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1965年全年共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件24人,而对其他构成犯罪的团伙案件3起14人,则交群众处理,就地改造。
  1979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步入正轨。根据法律规定,县一级检察院承担案件的审查起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起诉。为确保办案质量,逐步建立健全审查起诉工作制度,坚持“六审查”、“六分清”(审查犯罪事实,分清主罪与次罪;审查犯罪动机,分清故意与过失;审查有无前科,分清偶犯与累犯;审查作案手段,分别情节轻重;审查犯罪后果,分清既遂与未遂及危害程度;审查前后交待,分清态度好坏),并加强侦查活动和对遗漏犯的监督,坚持年度复查制度。1979-1995年,县检察院共追诉1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人,罪犯得到判决6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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