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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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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到西南公安部所發關於戶口統計表冊之城市,則依其規定辦理,其他地區各級民政部門,均須按時塡報。
1592
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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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産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但我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尚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尚不完備,故在一九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尚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在這...
1593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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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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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産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但我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尚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尚不完備,故在一九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尚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在這...
1594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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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一律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典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産物的百分之三十五,超過者應再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但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
1595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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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凡租地內之一切副產物,原爲全歸仍照舊不變,原爲業佃分益者,業主所得按原額減低二成半至三成,原爲全歸業主者,隨粮按成分配。
1596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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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地租必須於產物收穫後交納,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業已預收者應卽退還,但不得加利。
1597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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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減租年限從一九五〇年實行。過去已減者有效,未減者不追減。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叫欠租,應仍酌量交還。
1598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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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凡屬工人,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貧苦革命烈家屬,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呼寡、孤、獨、殘廢等,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不超過當地一般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可由政府與農會協議,酌情少減或不減。
1599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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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凡中農貧農田的租佃關係,應視爲農民内部問題,依據團結互助原則,由雙方協議,由農民協會調解處理之。
1600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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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滅祖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仙權者,地主不得抽佃收回土地,轉租,出典或用賣,確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1601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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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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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地主依法減租後,按新約收租是合法的,佃戶亦應按照新的租約之規定交租,如因小可抗拒的災害而歉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
1602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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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減租後農業收益稅應依照合理負担原則,按業佃收益情況由雙方分担。土地稅由土地所有者負担之。
1603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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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首要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呈省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依法判决,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屬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够維特生活的部份土地。
1604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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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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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查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囘。
1605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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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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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凡逃亡地主及舊式富農的土地,得由其親朋代管。無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並按照本條例實施減租,減租後所收地租除扣除應交負担外,亦由政府代爲保管,待原主囘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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