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43 |
颗粒名称: | 第五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減租年限從一九五〇年實行。過去已減者有效,未減者不追減。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叫欠租,應仍酌量交還。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减租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