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46 |
颗粒名称: | 第八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在滅祖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仙權者,地主不得抽佃收回土地,轉租,出典或用賣,確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减租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