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40 |
颗粒名称: | 第二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一律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典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産物的百分之三十五,超過者應再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但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地中曾付出一部份生產資料者,則根據上述原則酌情處理之。各地人民政府依據此原則及當地具體情况規定實施辦法。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减租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