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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江西省司法厅” 相关
共 8 条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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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5年,域内各县(市)法院指定人员专办或兼办司法行政事务。1956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6名,同时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其他各县由法院兼办公证业务。1958年江西省整顿律师人员和精减律师机构,南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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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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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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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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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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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0年恢复和建立调解组织后,抚州区域调解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形成三级调解网络,起到调解纠纷、预防犯罪的作用,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后,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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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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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 时代: 不详
字:科三,洵口乡石峡人。他长期从事爱国民主活动,是江西省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老朋友。在年届90高龄后,还先后荣任过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常委,民革中央委员、中央常务顾问、中央监委常委,民革江西省委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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