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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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10
颗粒名称: (三)收费管理
分类号: D926.6
页数: 1
页码: 943
摘要: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
关键词: 收费管理 抚州

内容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所收公证费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统一拨付有关公证的一切开支(包括专职公证人员的生活费用),余额由省司法厅上缴国库。是年,抚州市收费1447.88元。1981年,各县(市)公证处的收费按省司法厅1981年2月《公证收费暂行规定》执行。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公证收费暂不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正常经费仍由地方财政部门照常拨付。公证收费的提留上缴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公证处提留65%,上缴同级司法局20%,上缴地区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5%。公证处收费的提留部分,除用于本单位公证业务开支外,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公证人员。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按税务总局规定,不征营业税。1989年4月,域内公证处根据省司法厅《公证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正式收据,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对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可减、免收公证费。1997年,抚州地区公证处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到2011年底,抚州市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2915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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