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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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21
颗粒名称: (一)调解组织
分类号: D925.114
页数: 3
页码: 946-94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关键词: 调解 组织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庭管理。1954年3月开始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域内先后建立城市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团体。
   1955年,人民调解组织迅速发展。抚州专区共有调解委员会681个,调解委员4615人。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建立1个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委员3人到11人,好的调解委员可连选连任,差的予以调换改选。乡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组长由调解委员担任,由3名~5名调解员组成,由群众推荐产生。据临川、崇仁、乐安、抚州、金溪统计,1956年5县(市)共建立229个调解组织,主任及委员1751人。1957年,全区共建立调解组织379个,调解委员2465人。1958年,全区调解工作把“大跃进”作为重点,在农村开展安全乡,在城市开展安全街和安全厂矿活动。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小组。调处委员会和调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制定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做好管制和改造地、富、反、坏分子的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1959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调处小组。全区共建立治保调处委员会114个,治保调处小组2058个。“三年困难时期”,域内调解组织停止活动。1962年始,按照江西省委《关于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分期分批恢复农村以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城镇以街道、管理区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并健全各项制度。1963年,全区共建立和恢复调解委员会2013个,有调解人员12963人。1964年至1965年,全区调解组织相对稳定。1966年至1971年,调解组织陷于瘫痪,调解人员受到冲击。1972年,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重建,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恢复。1972年至1973年,全区共恢复重建调解组织612个。1974年,全区恢复和新建调解组织12484个,其中,公社一级178个,大队一级1507个,生产队一级10799个。1975年各公社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干部,具体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全区各级加强人民调解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印发《调解工作手册》,调解工作取得很大成效。1978年8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在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员的通知》和同年12月抚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属较大的厂矿、企业、设立司法员的报告》,全区在农村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配备专职和兼职司法员。司法员职责是:负责本公社(场)、企业调解民事纠纷,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司法员直接受公社(场)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地区中级法院和县(市)法院指导。是年,全区公社(场)、城市街道和较大厂矿企业配备司法员218名,1980年增加到250名。
   1980年抚州地区司法局成立后,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社司法助理员工作划归地区司法局管理。1981年,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和重建,在农村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单位,在城市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调解组织,域内共有调解组织1101个,调解人员6130人。同年,《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域内各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至1984年,全区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24个,建立村民调解组织1184个;城镇居民调解委员会152个;厂、矿调解办公室48个;配备调解人员36924人,其中专职1278人。1985年全区配备司法助理员211人,其中,专职163人,高中文化以上占45%。建立从乡到村、从厂(矿)部到工段或班组车间的“三级调解网络”。同年,全区调解组织按“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要求,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使一类调委会(完成“四落实”,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成功率80%以上,无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重伤害和群众性械斗)达到915个,占调委会总数的40%。一批有文化、有一定业务专长、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1985年后,全区建立一批“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他们和调委会、调解小组相配套,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调解网络。在乡(镇)界、县界的毗邻地区还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1989年5月5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1990年11月,根据《江西省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全区各地纷纷制订村规民约、市民公约、道德规范等,大力推广“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和行政区域结合部及相邻单位之间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网络。1996年,全区调解组织推进班子、网络、制度“三落实”,预防、调解、回访“三及时”,阵地、程序、档案“三规范”的科学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是年,全区2317个基层调委会,标准化组织达56%以上,三类调解组织控制在2%以内。1997年标准化组织达标率占60%。1998年,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开展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并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全区标准化调委会达到1295个,二类达968个,三类下降到54个。全区建有边界联合调解组织250多个。2000年是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5月,地区在宜黄县抓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宜黄县县委书记作为江西省唯一代表出席全国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现场会。9月,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在资溪县召开,促进全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年底,全市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28个,有调解组织2317个,调解人员36537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22人。
   2001年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建立健全,调解队伍得到调整与充实,至2011年12月,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80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1767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2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74个、街道调解委员会28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9个、交通道路调解委员会12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24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7个、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2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5个;人民调解员7700人,其中村民调解员5579人、居民调解员706人、乡镇调解员768人、街道调解员58人、企事业调解员205人、交通事故调解员56人、医疗纠纷调解员251人、劳动争议调解员35人、物业调解员9人、其他调解员33人。7700名调解员中,有专职1175人,兼职6525人;推选的5635人,聘任的2065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有5211人,占总数67.7%。
   2011年,江西省司法厅与江西卫视举办《金牌调解》栏目,临川区荆公路街办司法所长廖喜玉成为《金牌调解》栏目的观察员和场外调解员。是年抚州市“5·26”特大刑事案件爆发后,出台《抚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抚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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