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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401 条 144 / 894
2146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制订管理规定。1949年11月对县城32户旅店、客栈规定了留宿登记循环簿,报告和奖惩制度。
2147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汽车站、影剧院、商场、运动场、集市贸易、展览会等公共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派出干警执勤。1974年开始,在唐口、蓉江、潭口3镇建立治安执勤队巡逻放哨。1984年在县汽车站破获扒窃案72起,抓获扒窃犯52人。...
2148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1949年9月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收缴国民党军、旧政府官员及民间枪支弹药布告》,收缴长枪1612支,重机枪5挺,冲锋枪5支,子弹36368发,手榴弹460枚,小炮2门,炮弹20发。
2149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公安局经常派员会同交通局、监理站在县境内进行公路检查,在全县各墟镇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参加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监理站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路检和车辆审验,根据交通规则参与交通事故、车辆违章的检查处理。
2150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公安局经常派员会同交通局、监理站在县境内进行公路检查,在全县各墟镇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参加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监理站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路检和车辆审验,根据交通规则参与交通事故、车辆违章的检查处理。
2151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78年税务局将全县8500余部自行车移交公安机关管理,县公安局对自行车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制定管理制度,对违反自行车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1985年8月结合打击刑事犯罪,开展清查审验自行车的统一行动,全县自行...
2152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公安局配合交通局、航运站对全县渡口进行安全检查,丈量、检验渡船,核定载客量;检查渡工的驾驶技术、操作能力,发给渡运证和驾驶执照。在渡口两岸竖立《渡口守则》以确保渡运安全。
2153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公安局对爆炸、易燃、剧毒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1985年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出售实行严密的安全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2154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1950年2月由县人民法院接管监狱,改称看守所。1951年春移交公安局管理,设所长1人,看守员2人,看守武装6人。1971年7月看守所就地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1984年11月看守所迁建东山乡平岭村马草塘,监房20套,建筑面积...
2155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在县城组织治安义务消防队(队址东街48号门牌),辖4个分队,队员100余人,备有手摇警报器、水机、水枪、火钩、水桶、楼梯、太平桶等灭火设备。1955年县设消防指挥部(后改为消防委员会)。1956年各墟镇建立义务消防队44个,辖234...
2156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
2157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
2158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检察机关只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试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5年始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担负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起诉工作及监所检察工作,并对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2159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06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告157人,作了有罪判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案149件,建议有关单位分别作党纪、政纪处理。
2160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2件,立案侦查222件,依法提起公诉被告1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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