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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策勒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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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前,县城内除了有几家个体手工业作坊外,老城区仅有几间小商铺,有打镶铺、小肉店、烧酒店、当铺、凉粉铺、醋房、首饰店、小杂货铺等。这些个体小商贩,由于货源不足,大多高利盘剥。当时,1包火柴可以换1张羊皮。能到铺面上购买东西的人很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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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0年4月设立策勒县供销合作社。当时主要收购棉花、蚕茧、畜产品、粮食、油料等农副产品。1954年开始经营工业品,有30名职工,1955年人员增加到73人,流动资金达15万元,商品购进达45.9万元,商品销售达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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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前,策勒县无外贸专门机构。1956年4月,畜产品收购业务从贸易商店划出,成立县畜产品收购站。1957年8月,畜产品收购站改称畜产品公司,1958年5月并入商业局,1960年7月从县商业局划出,成立策勒县外贸局。1962年,县外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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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一)贸易公司 1950年11月成立西北贸易公司策勒县贸易商店,是一个综合性的国营企业。商店成立后除经营粮油、牲畜、皮毛的收购和销售外,还经营百货、棉布、针织、五金等商品,并兼营食品、饮食、服务范围内的业务。1954年有职人工29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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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以前,全县只有一个粮食仓库,是县政府的附属机构,业务由财政科领导,工作人员有8人。1952年成立粮食科。1953年底,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在策勒镇、固拉哈玛、达玛沟、恰哈、奴尔等五个区,设立了粮食购销站,在奴尔区的衣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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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1957年8月,策勒县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城镇居民统一凭户口填发居民口粮供应证。定量标准分四等三级(特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一般居民,每等又分为甲、乙、丙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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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策勒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辅以牧税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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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策勒县政府设财赋科,民国29年(1940)改为财政科,科长刘焕章。1950年4月,策勒县人民政府成立财政科,设副科长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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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牧税、工商税和其他地方收入。民国33年(1944),县财政收入18612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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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策勒县开征的主要税种有田赋、营业税、牧税、屠宰税,由于税赋过重,各族群众不堪忍受。民国28年(1939),中共党员黄永清奉命任于(阗)策(勒)税局副局长,一度降低农民赋税,受到百姓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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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据资料记载,策勒设置县佐(佐治局)前,税务征收由于阗县地方税局征管。建县后,由于(阗)策(勒)地方税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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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1994年7月策勒县税务局分设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地方税务局在原县税务局办公楼北半部分办公。下设机构有办公室、业务股、征管股和8个乡镇税务所,有工作人员28人。策勒县地方税务局虽成立,但当时自治区尚未承认,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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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前,策勒县无金融机构。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策勒设立办事处。1951年,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策勒县支行。之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策勒开设分支机构,金融事业快速发展,各银行存贷款数额以数十倍,上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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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时期,策勒县无金融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在策勒县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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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策勒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0年,在策勒县设立一个办事处,7月开始营业,当时有干部3人,业务属和田管辖。1951年,改制为策勒县支行。地址在现色日克街工商银行,占地8亩,主要业务是人民币的发行、城市工商信贷、储蓄和结算等。首任行长任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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