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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各种交通车辆迅猛增加。为了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1985年公安派出所设公安交通管理站,以《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张贴布告和书写大字标语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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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前,对自行车无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自行车被盗事件屡见不鲜。1979年,派出所设车管室,配车管员,对原有自行车进行登记造册、编号、砸钢印、挂牌、发证。并作出规定:凡新购自行车须在1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单位证明信到车管室登记编号、打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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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公安局和区委区政府,紧紧依靠群众,依照党的有关政策,对出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进行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了人民政权。 建国后,社会秩序稳定,但刑事犯罪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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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石横、衡鱼等集镇有烟馆,种植罂粟、卖鸦片者时有所见。部分仕绅、商人吸毒。1931年,县政府下令禁烟,因措施不力收效不大。抗日战争初期,大量海洛因随日军流入,与鸦片并行蔓延,烟祸猖獗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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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包括拥军优属、群众优待、国家补助、国家抚恤、烈士抚恤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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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动员群众参军参战。 抗日战争时期,区委、区政府实行了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困难者优先享受救济和补助,其子弟优先入学,免费邮信,并免缴敌伪摊派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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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和工属实行物质优待。1955年以前,以代耕(耕、种、管、收)为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工分),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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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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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烈、军、工属和荣军以及支前民工,按每户的劳动力和地亩多少,“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有劳力者少优待或不优待,无劳力或劳力少者多优待;负担代耕的户,劳力多的多负担,劳力少的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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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0年起,经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病残人员,国家再给予现金补助。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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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老、弱、病、残或无依无靠的烈属,以及失踪、病故军人的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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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每年拨发的临时补助款,主要解决优抚对象中个别户发生的临时性困难,如治病、建房、购农具、买良种,以及冬季防寒棉衣、棉被、子女入学等补助。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给予一定补助,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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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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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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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以及被批准的烈士等人员的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抚恤、因公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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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清明节,政府组织广大群众、青年学生、民兵祭扫烈士墓,党政领导人或烈士亲属讲述烈士的光辉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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