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家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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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6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255-256
摘要: 残废抚恤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
关键词: 优抚安置 中国

内容

残废抚恤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1950年12月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抚恤条例》相继颁布后,残废抚恤工作制度化。1951年、1962年、1972年、1982年先后对在乡和在职的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发证工作。1987年,全镇革命残废人员48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8人,二等乙20人,三等甲10人,三等乙9人。 建国后,先后六次调整提高残废抚恤标准。1970~1987年,人均由67元增至223元。 牺牲病故抚恤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以及被批准的烈士等人员的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政府对阵亡烈士,筹发中等棺木及衣被,妥善安置,对其家属,发给抚恤粮1500公斤。在建国初期,只发给烈属抚恤粮300公斤。1953年后,改发一次性抚恤金,并且多次提高抚恤金标准。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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