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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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6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254-255
摘要: 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和工属实行物质优待。1955年以前,以代耕(耕、种、管、收)为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工分),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关键词: 优抚安置 中国

内容

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和工属实行物质优待。1955年以前,以代耕(耕、种、管、收)为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工分),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代耕解放战争时期,烈、军、工属和荣军以及支前民工,按每户的劳动力和地亩多少,“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有劳力者少优待或不优待,无劳力或劳力少者多优待;负担代耕的户,劳力多的多负担,劳力少的少负担。
  1949年9月,代耕实行地头插牌的方法,注明优待对象、地亩数和代耕人。1951年实行三种代耕方式;一是资耕制,即将代耕粮交给家属,自找代耕户;二是包耕制,即将需代耕的土地交给生产互助组耕种;三是将需代耕的土地固定到户,签订合同,保证耕种质量。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优待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规定:“凡缺乏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又无其他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民兵、民工及其家属方可享受优待,以全社全年的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凡优待对象全年所挣的劳动日不够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农业合作社补给”。“凡地主、富农成份的烈军属,如已入社并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者应同样享受优待。”此规定付诸实施后,绝大多数优抚对象都能达到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1968年,优抚政策又规定:凡烈、军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带病退伍军人,按其家庭情况,凡工分低于一般社员的户再提高10%~20%,孤寡烈属还可更高些。
  定额优待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为标准。对超期服役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再增加20%。1985年的优待,以1984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为标准,人均收入不足350元的单位补足350元。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比1984年人均收入增加20%。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发奖金200元,立二等功的发奖金150元,立三等功的发奖金100元。凡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入伍,服役期(至本人提干部或转志愿兵止)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家属。城镇青年入伍后,其家属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1985年,全镇共优抚对象314户,其中烈属31户、军属221户,残废军人68户,荣军18户。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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