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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013 条 18 / 1001
排序: 唯一号 题名 卷期
256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市境内先后建立4个县级人民政府, 各县政府均设有公安局。1946年2月,为加强城市工作的领导,又建立菏泽市公安局,下设保卫队和看守所,增设4个派出所。
257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抗日战争期间活动于城南的反革命组织“红枪会”,打着抗日旗号,暗地勾结日伪汉奸,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暗杀抗日人员,菏泽县人民公安局将其一网打尽,头目30余人被镇压。
258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初期,菏泽市集中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至1959年8月底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497人,其中凶杀犯63人、放火33人、破坏电线犯21人、偷盗犯1257人、流氓强奸犯271人、制造贩运毒品犯338人、赌头赌棍93人、其他429人。
259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户籍管理菏泽解放后,在地区公安处的帮助下,县公安机关对本县户口进行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了菏泽的户口管理制度。
260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看守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县、南华县、临泽县、安陵县均设有看守所,但无固定地址,随政府机关转移,条件较差。建国后,所址固定城里,条件逐渐改善,工作人员也逐渐增多。
261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和民国初期,省级设审判检察厅,地方设审检厅,并配有检察官1至2人,负责监督该县司法和行政事宜。1935年李安国为菏泽检察官。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没有检察机关。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
262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
263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检察机构不健全,经济检察没有独立开展。建国后,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经济检察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只参加了群众性的“三反”、“五反”运动,谓之打“老虎”。
264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三反”、“五反”期间,在县委的领导下,反出一批违法乱纪案件,检察院依照法律,转有关部门或自行给予妥善的处理。1957年受理违法案件23起,检察院都认真作了案卷审査,情节较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起诉到法院,均作了判决。
265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
266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后至1957年,控告申诉检察较正规。几年中处理了千余件人民来信来访。仅1956、1957两年就办理信访504件。1961年至1966年,控告申诉检察,配有专门负责的信访人员。
267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荷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
268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
269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270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 配备干部4人。经济审判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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