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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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4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18-419
摘要: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监所检察

内容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民国17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
  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1954年设有监所检査组,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57年,对在押犯175人进行了细致调查,发现部分在押犯超过时间和个别看守人员有违章行为时,检察院均给予及时纠正。
  1978年,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股,对看守所、劳改队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同时也复査了大批申诉案件。
  1980年至1982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坚持每日一次监所检查,坚持月月清狱和“三长”定期不定期的训话制度;协助监所排除重大隐患7起,处理了一大批申诉案件,并且开展了家属规劝工作,改善了狱所管理。1980年、1981年两年,看守所被评为全区第一流的看守所。1981年检察院被评为监所监察先进单位。
  1983年至1985年,刑事案件增多,监所检察也更加细致,看守所和劳改队都派有专门人员长期驻守,严格监督其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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