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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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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
242
第二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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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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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国前,检察机构不健全,经济检察没有独立开展。建国后,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经济检察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只参加了群众性的“三反”、“五反”运动,谓之打“老虎”。
243
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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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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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反”、“五反”期间,在县委的领导下,反出一批违法乱纪案件,检察院依照法律,转有关部门或自行给予妥善的处理。1957年受理违法案件23起,检察院都认真作了案卷审査,情节较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起诉到法院,均作了判决。
244
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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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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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
245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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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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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国后至1957年,控告申诉检察较正规。几年中处理了千余件人民来信来访。仅1956、1957两年就办理信访504件。1961年至1966年,控告申诉检察,配有专门负责的信访人员。
246
第三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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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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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荷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
247
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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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
248
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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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249
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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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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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 配备干部4人。经济审判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的纠纷案件。
250
第四节 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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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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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6月法院成立了辛集巡回法庭,主要深入到探花刘楼、安兴、辛集、沙土一带开展司法工作。1955年初又成立了王浩屯和高庄巡回法庭。王浩屯巡回法庭主要在王浩屯、何楼、马岭岗一带巡回办案;高庄巡回法庭在高庄、吕陵、小留一带开展工作。
251
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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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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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菏泽县政府成立菏泽县司法局,至1985年司法局设3股、2处,共有工作人员31人。建国初期,菏泽县有12个区,每4个区设一巡回法庭、区设一名民政助理员。重大民事纠纷递交法庭,较轻微纠纷由民政。
252
第一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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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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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菏泽县政府成立菏泽县司法局,至1985年司法局设3股、2处,共有工作人员31人。建国初期,菏泽县有12个区,每4个区设一巡回法庭、区设一名民政助理员。
253
第二节 律师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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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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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菏泽县成立法律顾问处,主要职责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事宜,1959年撤销,1981年又重新恢复,隶属于司法局。1985年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律师、特邀律师各1名、实习律师和律师工作者各2名,另有兼职律师7名。
254
第三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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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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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80年,司法局设宣传股,利用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截止1985年,全市受教育人数达224.7万人次,并培训了4826名普法宣传员。
255
第十三编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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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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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菏泽市是鲁西南重镇,北依黄河,南靠陇海铁路,自古以来是兵家必争之地。清光绪十一年本《荷泽县志》记载:其地东连大野,南抵陶邱,北控濮阳,西达三辅,中原拢乱,为必争之地。菏济之间屹为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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