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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63年5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任命张昭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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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63年6月1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报《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来,少数干部违法乱纪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简报》,指出,有个别社队领导违反政策,乱搞集训、游街示众、大会批斗、人身侮辱以及私自拘留人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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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7月30日,省院成立“四清”小组,对检察机关的帐目、物资、设备等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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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63年11月5日,高检院通报经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的福建省院《关于在“社教”运动中使用没收罚款补税和处理赃款赃物中存在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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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2月12~20日,副检察长张昭娣先后向省委政法小组和省院全体干部汇报传达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情况,传达毛主席关于“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地、富、反、坏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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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7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4次会议批准任命乔苏雄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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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2月7日,省院就龙溪检察分院干部杨贵生严重丧失立场、腐化堕落、被清除出检察队伍一事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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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月3日,省院下发《1965年福建检察工作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除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分子必须及时逮捕以外,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及矛盾不上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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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月11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院党组《关于当前处理申诉案件情况与今后意见报告》。该《报告》指出,凡属平反、纠错的案件,原单位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在政治上给予恢复名誉,经济上给以生活出路。属脱产干部者该恢复职务的,要恢复职务;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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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1~5日,省院召开全省分、市院检察长座谈会,着重讨论检察机关怎样突出政治以及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检查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方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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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13日,省院发出“关于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加和保卫文化大革命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院积极参加和保卫“文化大革命”,及时有效地打击敌人的各种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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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月25日,省院一派群众组织夺权,组成“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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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月15日,省院革命委员会成立,由7人组成,行使省院党、政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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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4月25日,福州军区司令部军管小组进驻福建省检察院实行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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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7月23日,泉州市院被一群暴徒洗劫,抢走逮捕证、拘留证、搜查证、释放证、传票等5种法律文书。对此,泉州市院于25日发表紧急声明,宣布被抢走的5种法律文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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