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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省编委”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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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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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事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由同级编委审批,市直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能确定与调整、机构撤并、改变名称、内设机构变动等由同级编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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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事业编制一般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审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定编定员,实行编委“一支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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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后增设公安处、粮食局、税务分局、工商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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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后增设公安处、粮食局、税务分局、工商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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