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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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分类号: D62
页数: 21
页码: 697-717
摘要: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编制。
关键词: 编委 编制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组织法作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编制。1950年成立抚州专员公署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未设办事机构。1955年重新设立抚州专区编制委员会,编制工作由专署人事科承担,1960年改由专署民政办公室承担,1961年由专署人事监察处承担,1964年由专署人事处承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作陷于停顿。1968年编制工作由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代管,1977年由地委组织部人事科负责,1980年划归地区人事局管理。1981年3月恢复设立抚州地区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编委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局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88年3月地区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1988年7月地委明确编委办公室为副处级单位。1991年6月编委办公室内设业务科,副科级。1995年11月,地委、行署明确地区编委列为地委、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序列。1996年8月明确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既是地委机构,又是行署机构,内设秘书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1997年3月,编委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登记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0年4月市委、市政府明确编委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系列,为市委工作部门,仍为市编委办事机构。2011年,编委办公室内设综合科、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科、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科、监督检查科。1950年—2011年,历任地区(市)编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一、机构管理 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办事单位,分行政、事业和企业3种性质。机构编制部门主要对行政、事业机构进行管理。
   行政机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党政群机构通称行政机构,一般依据宪法、组织法、章程规定或机构改革方案、上级要求设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均需报请上一级批准。1951年、1954年、1958年、1962年的机构调整或精简,均执行省里根据中央精神制订的方案,方案对地(市)、县(市、区)、乡(镇)机构设置都有明确规定。1984年、1995年的机构改革,2002年的党政机构改革,201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等重大机构改革,地(市)委、行署(市政府)都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抚州机构改革方案,对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置作具体安排。从1996年党政机构改革开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本级行政机构制定“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各部门及内设机构职责、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并进行控制和管理。从2001年开始,省里对市、县(区)、乡(镇)机构设置只作限额规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和上下对口的原则设置机构。
   事业机构管理 事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5年地直、县(市)事业单位比照行政机关定级别。1987年7月前,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管理。1987年7月省编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地区正处级事业机构设置由地区编委审核,经地委、行署讨论后报省编委审批。县(市)正科级事业单位设置报地区编委审批。2000年,全区事业单位有4000多个,其中,地直173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12个,副处级32个,正科级115个,副科级8个,股级1个,未明确级格4个)。地区编委可直接审批科级及科级以下事业机构,改革方案所涉及内设机构及较重要机构编制调整需报地委、行署审批。2007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各地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和名称,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县(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由同级编委审批,市直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职能确定与调整、机构撤并、改变名称、内设机构变动等由同级编委管理。从1997年开始,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至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共5542个,其中,市直事业单位350个(副厅级1个,正处级22个,副处级37个,正科级231个、副科级16个,股级30个,未明确级格13个)。
   二、编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行政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编制没有明确划分。1963年7月《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家编制分为行政、事业、企业3种。1981年5月江西省制定《机构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将企业编制从编委管理范围中划出,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行政编制管理 全国各级行政编制员额由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审定,逐级下达。专(地)区根据省分配的总额再下达到各县(市),同时将本级行政编制分配到地直各单位。县(市)、乡(镇)行政编制数根据人口、面积、经济等因素进行确定和分配。各级行政编制经上级审定下达后,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分配到每个单位,由同级编委办公室管理。政法系统行政编制单列,专项使用,也由编委办公室管理和监督。银行、气象、邮电等条管单位,地、县(市)编委(办)不管理其人员编制。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编制管理主要是根据行政编制总额,下达下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分配本级行政编制到各具体行政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若有情况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需报中央编办批准。
   专(地)区编委审定各行政单位编制人员总数,控制人员数不得超过编制数。1956年撤区并乡,区机关干部大都安排到县直机关工作,造成县直机关超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机关未定编,人员失控。1983年后,人员编制管理逐步完善,擅自超编问题初步得到遏制。1985年以后强调机关职工不能“以工代干”。1995年全区机构改革,同时对机关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向公务员过渡,规定机关进人都要经过公开考试和选拔。1996年,由于分流不畅,机关工作人员过多,地区编委对一些单位下达超编控制数或单列事业编制。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编制精简20%,致使人员超编问题又很严重。2007年,为解决公务员登记所需的编制问题,中央编委给地方各级下达部分行政编制,同时规定各地原自定用于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编制一律撤销,不得继续使用。至此,除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外,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其他编制全部撤销。80年代末至90年代,区内领导职数配置超限较普遍,中央规定各县设副县长2名~4名,实际却达5名~7名甚至更多,有的还配备县长助理;地直工作部门副职超限也较常见,科级干部就更多。1996年地直机关机构改革后,1000名行政编制人员中,科级以上人员为666名,占66.6%。
   域内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编制管理工作,制定控制人员编制的规定。1960年实行《抚州专区机构编制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行署批转地区编委《关于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办法的请示》,1994年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抚州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1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机关进人严格审批手续,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把关。至2011年底,全市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与实有人员数基本持平,市直机关行政编制有少量空余,乡(镇)由于机构改革实行总量控制,机关行政编制空余1048名,县(区)直机关与全省其他县(市、区)一样,由于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年龄较轻和乡(镇)换届、科级干部进城安置等原因,超编问题严重,引起中央和省里高度重视。
   事业编制管理 事业编制一般由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审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定编定员,实行编委“一支笔”审批。
   20世纪80年代域内开始建立和健全编制管理制度。1984年地区编委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卡片》管理。1986年全区实行《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册》管理办法。1987年行署根据省编委文件,规定各有关单位定编、定岗、定员标准。1991年9月,全区在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册办法的同时,着重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结构管理。1994年,全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始实行核编单制度,有的县还实行过节编有奖、超编受罚的管理办法,有的县采取经济手段,对超编进人单位罚款上缴财政等办法,有效遏制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进人问题。1997年实行用编证管理办法,将编制落实到人。2000年,地、县(市)编委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制度,严把三关: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增长关;实行核编制度,严格控制单位进人关;控制业务人员与非业务人员比例和单位领导职数,严格把好单位人员结构关。2004年市政府规定事业单位进入人员“逢进必考”。2007年全省对乡(镇)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规定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机构设置个数和编制数。2011年底全市开始实行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做到实有机构、人员与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相对应。
   1965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为16500名,1982年为32600名;地直事业单位人员1965年为1076名,1982年为2636名,1998年为5175名。2000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80435人,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7083名。2011年底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有76836名,其中由财政供养人数68136名。
   三、精简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机构编制 抚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后增设公安处、粮食局、税务分局、工商科、法院、检察署等机构;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策研究室。1950年,全国整编委员会下发《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抚州为乙等专署,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为176名,设工作机构19个,其中地委5个,专署10个,群众团体4个;县设工作机构17个~18个,党政群机关编制员额92名~118名。1951年,省编委对专署党政群机构进行调整,抚州专署设工作机构22个,编制员额195名;地委工作机构5个,编制员额68名;群众团体设6个机构,编制员额30名。编制员额共计293名。
   1954年精简整编 原则和方法是:紧缩行政机关和经济工作部门的领导机关,充实厂矿和学校,合并重叠机构,取消可有可无的机构,成立急需的机构,减少机关内部层次,精简区级编制,加强县级领导,妥善安置编余人员。抚州仍为乙等专署,设机构20个,党群团体设机构7个,人员编制共338名。
   1956年撤区并乡 全区撤销各县69个区级建制,同时将837个乡撤并为415个,每乡定编6名脱产干部,镇按大小配7名~15名干部。原区机关干部充实到县直工作部门或派到农业社任职。
   1957年—1958年机构编制精简 1957年专区机关(按统计口径含部分企事业编制人员)实有人数1563名,比1954年的338名增加3.6倍多,县级机构和人员编制也增加很多。撤区并乡后,大批干部向上转移,出现机关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现象,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地委、专署批转《抚州专区一九五七年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方案》和《关于在专区党政群机关和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继续精简机构,加强劳动战线的意见》。至1958年1月,全区精简人员2384名,一部分充实到基层生产单位,一部分退休或退职回家疗养,一部分上学深造,大部分到国营林业基地、养殖场、农场、农业社参加生产劳动。精简后,地委设工作机构9个,其中工交部、财贸部分别与专署工交办、财粮贸办合署,专署设工作机构9个,团地委、妇联的内部职能机构和专署税务局撤销,地直党政群系统编制精简到305名。县(市)委、人民委员会部分机构也撤并,人员按原有编制数的12%精简,全区9个县1个市行政编制由5275名精简至4642名。全区各种事业、企业部门的人员编制9016名,按20%精简人员1800名。
   1960年—1962年人员编制精简 地委、专署批转专区编委《地直党政群机构与人员精简方案》。精简后,地委设工作部门5个,行政人员编制71名;专署设工作部门16个,行政人员编制225名;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25名,团地委、妇联人员编制16名。预备人员编制16名,合计行政编制350名。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 为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核心,精简庞大臃肿机构,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轮训在职干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能,全区实施机构改革。改革后,地委设工作部门7个,行署设工作部门25个;各县(市)委设工作部门6个,政府设工作部门24个。
   1995年—1996年机构改革 1983年—1984年机构改革后,行政机构增加很快,被精简机构或转为事业、企业机构后又纷纷恢复,并成立新的行政机构。地直经过1984年机构改革只有42个机构,到1990年增加至79个。1984年—1988年全区地、县(市)两级行政机构增加185个,1982年—1992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由32600多名增加至61000多名。1995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地委、行署印发《关于实施抚州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地、县(市)机构改革和编制作出具体规定。地区编委对地直单位下达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
   县级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面积等因素测算,分为4类。东乡县为二类,广昌、资溪县为四类,其他县(市)为三类。二类县设党政机构36个(县委5个,县政府31个),三、四类县设党政机构32个(县委5个,县政府27个)。临川市(临川县、抚州市合并过渡阶段)为三类市,设党政机构60个。
   乡镇机构改革,根据经济、人口和面积等因素测算,全区205个乡(镇),一类乡镇13个,二类乡(镇)186个,三类乡(镇)6个,省下达行政编制6192名,比1987年乡(镇)定编多1352名,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一类乡(镇)行政编制为35名~36名,二类为30名,三类为25名。
   2002年—2003年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抚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从2002年至2003年进行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构改革后,市委设置工作部门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归口管理的机构2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1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派出机构6个。县(区)党委设置工作部门5个,临川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崇仁等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19个,县(区)可以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5个。乡(镇)党政机关设置综合性办公室5个。
   全市行政编制按总数的20%精简,政法专项编制按总数的10%精简。全市行政编制12574名,精简20%后为10059名;政法专项编制3744名,精简10%后为3471名(其中公安1853名,司法411名,法院693名,检察院514名)。市和市辖区行政编制1861名,精简12.02%后为1638名;县级机关行政编制4521名,精简17%后为3752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6192名,精简24.6%后为4669名。
   2005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突出重点,上下基本对应,权责明确和不增加机构编制。调整的内容是:市、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设机构),县(区)政府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明确责任主体。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全市政府机构改革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没有精简人员编制的任务,重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对政府机构设置作出限额规定。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原则是:坚持“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积极稳妥。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机构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维持不变的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副处级内设机构1个,比改革前减少5个正处级机构。临川区政府和东乡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5个,其他9个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3个。另外,县(区)政府可设置5个副科级内设机构。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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