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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崇仁县法院”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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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除反革命案件之外所有其他刑事案件被称为普通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聂甲是恶霸分子。崇仁县法院判处聂万祥有期徒刑20年;聂漾生有期徒刑3年;聂熊生有期徒刑1年;聂木生、聂能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聂路生、聂连生、聂冬生、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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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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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5类: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侵权、知识产权、破产。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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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法院通过打击犯罪,制裁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极少数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受“左”的路线影响等原因,致使审判工作产生偏差,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为此,依法通过检查案件、院长发现、处理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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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对民事审判监督设专章规定,民事审判监督自此逐渐完善。1991年之前,域内法院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312件;1991年至2011年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1104件,占同期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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