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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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2
颗粒名称: 二、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4
页码: 898-901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除反革命案件之外所有其他刑事案件被称为普通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聂甲是恶霸分子。崇仁县法院判处聂万祥有期徒刑20年;聂漾生有期徒刑3年;聂熊生有期徒刑1年;聂木生、聂能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聂路生、聂连生、聂冬生、聂长郎、聂清春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抚州中院相继审结4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或单独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
关键词: 审理 普通刑事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除反革命案件之外所有其他刑事案件被称为普通刑事案件。
   1950年至1956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紧密配合“三反”“五反”“禁毒”等运动,积极恢复生产,发展经济,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铺平道路。是时,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存在唯成份论的做法,尤其是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审判普通刑事案件强调要用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1952年崇仁县法院审理聂万祥、聂漾生等10人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聂甲是恶霸分子。解放前当过保长,勾结土匪许乾生,将农民祝松林、朱保仂诬陷入狱;贪污壮丁谷;霸占聂五先的房子和聂和尚的田及公产竹木山;拐骗他人妻子;1949年秋拉拢干部,破坏征粮政策;逼死李冬米儿子;贪污银洋100多元;利用女人引诱干部等,深为群众痛恨。被告人聂万祥系富农,当过国民政府保长及乡代表,曾与聂甲争做保长,积有深仇。其他9名被告人均出身贫农或中农。1950年春,聂姓农民因聂甲过去的恶霸作风和贪污敲诈等,对他恨之入骨。3月,由聂路生发动,聂漾生率领10余人到聂甲家清算贪污账,聂甲拒绝清算,聂漾生等人将聂甲逼出家门,准备殴打一顿以此泄愤。此时,聂万祥利用农民愤怒情绪煽动:“将他捆起来弄死算了!”并挑动聂漾生用绳子把聂甲捆起来,叫聂熊生、聂木生等人将聂甲捆在一块麻石上压死,然后又由聂万祥等人把聂甲尸体沉于河底。聂甲的妻子听说丈夫被打死,急忙追来与聂漾生拼命,当即由聂熊生把她推倒,两人正在揪扭中,聂万祥又与聂熊生把她推入河中淹死。崇仁县法院判处聂万祥有期徒刑20年;聂漾生有期徒刑3年;聂熊生有期徒刑1年;聂木生、聂能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聂路生、聂连生、聂冬生、聂长郎、聂清春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经报省法院复核,认为错判贫农,放纵富农,发回重审,由抚州分院改判:聂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帮助杀人”的聂漾生、聂熊生给予“教育释放”;对“附从杀人”的聂木生等6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宣告聂路生无罪。
   1957年下半年至1965年上半年,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曾一度出现“左”的倾向,主要受1957年反右派斗争、1958年“大跃进”运动及1959年“反右倾”运动影响,错判一些案件。但对除反革命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仍然正规。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一度被撤销,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保卫部办理,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遭到破坏。办案中,“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群专群判”,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域内法院依据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与此同时,域内法院重点审理在“文化大革命”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及打砸抢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1977年,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1967年8月25日,史宣义、肖忠选(江西师院学生)、贾洪泰(江西造纸厂工人)随造反派窜到抚州市参加武斗。当天下午7时许,贾洪泰探知市人武部长武生云被扣押在临川县养路段工具修理班的院子里,便告诉史宣义、肖忠选、康伍午(江西造纸厂工人,另案处理)4人立即赶到该地,将武某和扣押在一起的工人黄某反手捆绑带走,押到抚州去南昌、东乡的交叉路口。贾洪泰提出:“就在这里干掉!”史、肖、康立即将武某、黄某推跪在路边田里,史宣义正要用手枪射击时,听到有人喊:“不能开枪。”肖忠选、康伍午即持步枪,用刺刀分别朝武某、黄某猛刺,史宣义接过康伍午手中的枪,用枪刺猛刺武、黄的头部和身上,残暴地杀害武某和黄某。由于法制受到破坏,这伙人当时逍遥法外。1977年4月,史宣义、肖忠选、贾洪泰被逮捕归案。此案经江西省高级法院审核,判处史宣义、肖忠选死刑;判处贾洪泰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域内法院全面贯彻刑法和刑诉法,尤其注重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是年,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05次,公审罪犯207名,旁听群众75000余人,应公开审判的181件案件全部实行公开审判。通过公审,宣传法制,打击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办案质量。
   1982年8月起,域内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在1983年至1985年“严打”战役中,域内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394件。其中,审结贪污案件60件,贿赂案件11件,盗窃案件1117件,诈骗案件156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50件。与此同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及时、合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贩卖人口等7个方面严重犯罪分子。
   1989年9月,抚州中院组织调查组,对抚州中院、抚州市法院、金溪县法院等3个法院1989年上半年审结的抢劫案件27件(涉案72人)进行专题调查,以掌握抢劫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呈现“二多一低”状况,即青少年犯罪多、农民及无业者犯罪多、犯罪者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形式、手段出现“四增多”现象,即结伙、蒙面入室、拦车、拦路抢劫增多。
   1995年,抚州中院审理东乡县焦某、李某等12人抢劫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焦某等人自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有分有合,盗开东乡县法院囚车、县消防中队指挥车等6辆汽车,或骑自行车等,先后窜到320国道、316国道,东乡、进贤、临川等县境内,采取持刀、棍、警棍、鸟铳威胁、打人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行人或入室抢劫23次,劫得李某某等数十人现金和实物折价4.6万余元;焦某、徐某、桂某、辛某等人自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有分有合,窜到东乡烟草仓库、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16次,窃得财物折款4.3万余元。焦某等人于1993年12月12日晚在东乡县电影院门口,放火烧毁北方魔伴健美剧舞团的帐篷及全部设施,损失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抚州中院认为,焦某等7名主犯盗窃汽车在国道上追车、拦车抢劫,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严判处焦某、李某、徐某、吴某、黄某、桂某、辛某等7名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5名被告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全国范围第三次严打开始,域内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抚州中院相继审结4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或单独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2001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理黄某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刑事案件,时称“江西打黑第一案”。2001年7月20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对以黄某、胡某为首等40名被告人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9月24日起,抚州中级法院在市体育馆公开审理此案,数千名群众参加旁听。经审理查明: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97年6月、7月始,黄某、胡某各自组织团伙,相互勾结,有分有合地在抚州市境内从事抢劫犯罪活动。2000年6月左右,黄某为首纠集团伙成员30余人,在临川区城西乡南关陈家村一栋二层楼的租房,宣布其团伙的“老大”“帮规”等。2.故意杀人罪。2000年7月18日晚9时许,在黄某的指挥下,殷某纠集汪某、邱某、徐某、李某、付某等人各持凶器窜到抚州丙纶厂宿舍区,将与殷某有矛盾的被害人饶某砍杀60多刀,致其死亡。3.抢劫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11月18日,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汪某、何某、陈某、邱某、邱某、徐某、杨某、蔡某、邱某、梁某、黎某、罗某、黄某、廖某、蔡某、刘某、李某、江某等人,有分有合,持刀、棍、铳、炸药等作案工具,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共抢劫57次,劫得13万余元、手机29部,以及金戒指、金项链、手表、传呼机等物,共有80多名被害人遭劫。抢劫中,致死1人,致轻伤2人,致轻微伤2人。4.绑架、抢劫罪。2000年5月至11月,邱某、李某、徐某、胡某、廖某、潘某、罗某等人4次外出共绑架5人,向被害人勒索2万元。5.盗窃罪。1999年11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龚某、刘某、付某等人纠集他人在原临川市医药公司仓库等地盗窃6次,窃得
   30多万元。6.敲诈勒索罪。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黄某、邱某、龚某、刘某、罗某、徐某、汪某等人,有分有合分别蹿至九江市永修县云山镇、临川区“奇香”美容厅等5处,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5次,索得32100元。7.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00年9月,潘某在金溪县琉璃乡印山毛源村非法制造易拉罐、酸奶瓶、乒乓球等自制炸弹30枚,供犯罪团伙使用。8.抢夺罪。2000年10月13日,徐某、付某抢夺临川区上顿渡移动公司手机一部价值3900元。9.故意伤害罪。1999年9月20日下午,黄某、梁某伙同他人持刀将李某砍致轻伤甲级。2000年7月30日凌晨,汪某、邱某、付某持刀殴打他人,杀伤被害人邱某,致其轻伤甲级。2000年9月9日、10月16日,在龚某指使下,团伙成员陈某、黎某、徐某、罗某同他人,分别将被害人董某、赵某伤至轻伤乙级、轻伤甲级。2001年11月15日,抚州中院依照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胡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九罪,其中有两罪依法判处死刑,两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九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认定被告人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刘某、付某、李某等10人数罪并罚或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此外,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黄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2月2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抚州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黄某、胡某、徐某、汪某、邱某、邱某、何某、陈某、杨某等34名被告人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某、李某、付某死缓;蔡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余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告饶某无罪。
   21世纪以后,域内犯罪出现新动向,毒品犯罪增多。贩卖毒品犯罪数量占毒品犯罪总量84.21%,且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1年至2005年审结数为61件,平均每年审结12.2件;2006年至2011年审结数升至123件,平均每年审结20.5件。
   贪污贿赂案件总量和犯罪金额均呈现平缓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主要有伪造付款凭证,利用联行密押,隐瞒退库款,侵吞专项补偿金,收款不入账,截留等。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以具有领导身份和财务人员身份者居多,占80%;案发相对集中在金融部门、粮食部门和工业企业;犯罪金额从数千到600余万元不等。受贿犯罪案件中,单个受贿的多,共同受贿的少,主动索贿的极少,犯罪主体中科级以上干部占81%,犯罪的主要成因是思想滑坡,道德下降,贪图不义之财,无视法律。周宏伟受贿案。2001至2009年,周宏伟在担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民币363.9万元、美元12.5万元、欧元2万元、港币5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7.8735万元的商铺1间,受贿总金额达人民币579.2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宏伟在办案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1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2月9日,抚州中级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交的赃款21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宏伟其他赃款及赃物上缴国库。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一审普通刑事案件49230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量76.7%。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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