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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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39
颗粒名称: 二、民事审判监督
分类号: D035.4
页数: 1
页码: 922
摘要: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对民事审判监督设专章规定,民事审判监督自此逐渐完善。1991年之前,域内法院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312件;1991年至2011年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1104件,占同期再审案件总量69.8%。
关键词: 民事 审判 监督

内容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对民事审判监督设专章规定,民事审判监督自此逐渐完善。1991年之前,域内法院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312件;1991年至2011年审结民事(含经济)再审案件1104件,占同期再审案件总量69.8%。
   处理时,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的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注重调解结案。原告邹文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保险赔偿纠纷一案,1999年7月8日经崇仁县法院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不服,向崇仁县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11月崇仁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崇仁县法院1999年7月8日所作的民事判决;驳回邹文柳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邹文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在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退还邹文柳保险费2338元。再审判决后,邹文柳不服,向抚州中院提出上诉。查明:1997年3月24日章海云为丈夫邹细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投保5份递增养老保险和1份99鸿福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份1万元,6份合计6万元,受益人为邹文柳(章海云、邹细明之子),合同生效后,章海云分别交纳1997和1998年的保险费2388元。1999年3月17日邹细明因患胃癌病故。之后,邹文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邹文柳遂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给付保险金。2000年3月16日,经抚州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仁县营业部赔偿上诉人邹文柳保险金3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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