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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 类型: 正文
清末,江西省警察人事制度依照清内政部巡警道人员任用程序的规定施行。任用非警职人员充任 警官,必须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遴保,再奏请简任。清末吉安建警时H短促,没有警察人事管理的专门 机构及有关规章。在警官人事管理中,知府有保举权、试署权,但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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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 类型: 正文
各级公安机关自组建之日起,就把公安工作和队伍教育置于党组织的绝对领导之下,十分重视公安 政治工作,注重对干警进行思想、作风、法纪和职业道徳等方面的教育,并随着队伍和公安工作的发展、 壮大.对队伍的教育任务更繁重,内容更广泛,要求更严格,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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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 类型: 正文
1949年10 13 H , ,7$分区公安处举办秤期全区公安十部训练班,有63名干部参加训练班学习,1986年6丿J 23日,经吉安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建也占安地区公安学校,科级建 制。公安学校按公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规模组建,负贵全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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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预审看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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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吉安警察机关设冇司法科管理预审「作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 法》中规定,在审理案件时需经预审.并制定有关实行之传唤、拘提、讯问、羁押、搜索、扣押、勘验、人证、 鉴定及通释和侦查、起诉等程If. 1935年,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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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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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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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二年以前,清朝没有设置看守所,不论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混合 监禁在监狱内"此时,府、州、县、厅均设有监狱,府(厅)设有司狱1人,州设吏目1人,县设典吏1人管 监狱。1949年解放后,全区接管了国民党的地方法院和县司法处看守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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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的看守所管理基本I:沿用清朝监狱管理制度,有-套严格的检查制度, 规定送监所监禁以及提解法庭侦讯回监之囚犯,州官或县官应当场细加检查有无夹带金属等物,经检查 无误后,始准进入监房;有关砖石、酒等均不许禁卒混行带入,否则责治查办;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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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 类型: 正文
清末规左在所人犯釘人毎犬发给I丨粮米1升,油酱盐菜钱5文;1909年颁布的 《江西全省模范监狱开办讹程》第卜条观走,犯人无钱具均山官给1J ,不准内外送给.但实际上监所衣被 饮食条件极差,“囚人聚处同饿鬼,呼饥寒,惨不忍睹”;第I ?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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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仅対在押犯实行們仁而」[肩负着教育改造的任务"全区看守所收押 的犯人和嫌疑犯任务繁重,特别是镇反、“大跃进”中清理外流人11和“严打”三个高峰期更是超负荷关 押,出现r 严问题.如1951年儿个月中,全区就发Q: 16起阴谋监狱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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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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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月至1978年,公安法制建设渗透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之中,无列]公安法制管理部门。1990年5月起,全区地、县(市)公安周机关先后成工法制科“法制科是公安丁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 内部执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芳动教养审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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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汁.199()年至200()年S月.全区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37起.均作了妥 善处理。全区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8起,出庭胜诉24起、败诉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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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尸《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省公、检、法、 对四家《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冇关法律、法规,区内从50年代起就开始了劳动教养工 作.山行署领导和和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先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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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 类型: 正文
为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省公安厅提出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要 经法制部门审核,强调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犯罪少年、卖淫嫖娼人员收 容教养5类案件,办案部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法制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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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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