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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200 条 161 / 3880
2401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地方公營企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政務院財數經濟委員會。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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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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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折舊基金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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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折舊基金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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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折舊基金分爲下列兩種: 一、基本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之重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解繳金庫。 二、大修理折舊基金。用以保證固定資產按期大修,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按月交由人民銀行專戶保存備用。
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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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營企業已完成淸理資產核定資金者,依照全國核資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僅完成淸資估價者,應依照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同意之折舊率計算提取;未完成淸資估價者,中央國營企業暫依一九五一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之折舊率計算...
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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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應計折舊基金固定資產之範圍,由主管企業部門依據各該企業具體情况,自行擬定,送財政部門核定並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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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國營企業折舊基金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如下: 一、國營企業以基層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爲繳納單位。此項繳納單位由主管企業部門在本辦法公佈後半個月內會同財政機關按照實際情况確定之。 二、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之國營企...
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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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國營企業基本折舊基金繳納程序及期限規定
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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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級財政機關應根據彙總淸算單位隨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附送之繳納折舊基金明細表所載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分別進行淸算,多退少補。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少於計劃基本折舊基金者,其多繳之款,由財政機關通知同級彙總淸算單位及收款...
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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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家銀行之基本折舊基金,按年度决算報吿所載實際數額,由總行一次繳淸。
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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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營企業大修理折舊基金,由繳納單位按照每月應繳計劃折舊基金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交由人民銀行專戶存儲。
2413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2414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2415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十條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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