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會計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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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804
颗粒名称: 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會計處理辦法
分类号: F406.7
页数: 13
页码: 41-51
摘要: 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关键词: 企业财务 国营企业

内容

中央財政部(五二)財制字第二六號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所屬國營企業,包括工礦、交通、農林、漁牧、水利、銀行、貿易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企業(以下簡稱基層企業);
   二、基層企業的主管機構,包括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機構);
  三、中央與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主管國營企業的部、會、行、署、局、處等(以下簡稱主管企業部門)。
  第四條國營企業(包括基層企業、主管企業機構、主管企業部門,下同)爲處理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等會計事項,應設置如下會計科目:
   一、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二、××基本折舊準備;
   三、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四、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五、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
   六、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七、大修理基金;
   八、大修理基金存款;
   九、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
   十、撥入大修理基金;
   十一、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十二、撥出大修理基金;
   十三、固定資產淸理;
   十四、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十五、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十六、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十七、非常損失。
   編製如下會計報表:
   一、繳國庫(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
   二、繳國庫(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第六條本辦法對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所規定的會計處理程序,均適用於如下各種不同的情况:
   一、以基層企業爲繳納單位者;
   二、以主管企業機構爲彙總繳納單位者:
   三、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
  第七條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應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基本折舊基金及大修理折舊基金;其分錄槪與使用期未滿者同。
   第二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第八條基層企業於每月初低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各類固定資產基
   本折舊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
   貸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政府資金
   貸××基本折舊準備
   ××基本折舊準備
   依照核定之攤銷率計算提取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及租賃固定資
   產改良費攤銷款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
   貸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政府資金
   貸待攤基本建設專業費
   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
   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時,應爲分
   錄如下:
   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
   貸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準備第九條基層企業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
   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以現金解
   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將所提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
   爲分錄如下:
   借產權未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其他存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條基層企業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
   款多於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如移作下期
   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或上級退囘時,應爲分錄如
   下:
   借銀行存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
   款,將短繳之款補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一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與“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相互冲轉,其分錄如下:借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第十二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時,應爲
   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於當月月
   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三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多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
   如移作下期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或上級退囘並轉
   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向所屬補收短繳之款,並補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
   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貸銀行存款第十四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之餘額(實繳多於實提部分除外)轉入“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
   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第十五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時,應爲
   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依照每月應繳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的分配數,於當月月
   底以前以現金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六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季度或年度終了後,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多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其多繳之數,如移
   作下期應繳款時,不另爲分錄;如由國庫退囘並轉付所屬時,
   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核明實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少於所屬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向所屬補收短繳之款,並補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借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銀行存款
   第十七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科目之餘額(實繳多於實提部分除外)轉入“繳國庫
   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關上繳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貸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
  第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提存之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所屬投資
  第十九條基層企業爲反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繳納情况,在季度終了時,應視其是否爲“繳納單位”編製“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格式一)。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在季度終了時,應編製“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主管企業機構在以主營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時,應編製“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上報之“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應予彙編;對於所屬上報之“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則無庸彙編。
   第二十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監督所屬單位基本折舊基金及
   攤銷款的提繳,完成彙總淸算任務,應設置補助登記簿,記錄
   以下各事項:
   一、所屬依照計劃應繳納的數字;二、所屬依照計劃實際繳納的數字:
   三、所屬依照核定折舊率計算應繳納的數字;
   四、多退少補的數字。
   第三章大修理基金
  第二十一條基層企業於每月初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各類固定資產及產權未定資產大修理折舊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生產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反攤銷費(或其他費用科目)
   貸大修理基金
  第二十二條基層企業將每月所提取之大修理折舊基金於當月月底以前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銀行存款
   將所提取之大修理折舊基金以現金解繳上級代管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
   貸銀行存款
   第二十三條基層企業依照計劃動用大修理基金存款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未完大修理工程(或大修理材料大修理庫存現金等科目)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依照計劃由上級領用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
   借未完大修理工程(或大修理材料大修理庫存現金等科目)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二十四條基層企業由上級領到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撥入大修理基金
   繳還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入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二十五條基層企業於大修理工程完成驗收時,應將其成本自“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轉入“大修理基金”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
   貸已完大修理工程
   如大修理工程成本超過“大修理基金”科自之餘額時,應將超
   過之數轉入“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
   貸已完大修理工程
   在“大修理基金”科目積有足够餘額時,應將“待冲已完大修
   理工程”科目轉入“大修理基金”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
   貸待冲已完大修理工程
  第二十六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並轉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借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二十七條主管企業機構依照計劃將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撥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依照計劃由上級領到代管之大修理基金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上級代管大修理基金
  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二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依照實際需要撥付所屬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由上級領到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並轉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撥入大修理基金
  借撥出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二十九條主管企業機構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撥出大修理基金
   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轉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撥出大修理基金
   借撥入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三十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依照計劃將代管之大修理基金撥付所屬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代管所屬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第三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依照實際需要撥付所屬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大修理基金
   貸大修理基金存款
   由所屬收囘超代管額大修理基金存入銀行專戶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大修理基金存款
   貸撥出大修理基金
   第四章固定資產淸理
  第三十三條基層企業將因使用期滿而廢棄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時,應先將固定資產之原價及累積基本折舊準備轉入“固定資產淸理”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淸理
   貸××固定資產
   借××基本折舊準備
   貸固定資產淸理
   第三十四條基層企業支付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所需之費用時,應為分録如下:
   借固定資產淸理
   貸銀行存款收到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所得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
   貸固定資產淸理
  第三十五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淸理變價所得扣除淸理費用)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將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
   借基本建設基金其他銀行存款(或基本建設材料等科目)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十六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三十七條基層企業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超過固定資產賬面價値(原價減累積基本折舊準備)發生變價盈餘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淸理
   貸政府資金
   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價値發生變價損失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固定資產淸理
  第三十八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三十九條主管企業機構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第四十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四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基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第四十一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淸理變價收入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四十三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之固定資產淸理變價盈餘或損失,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
   甲、淸理變價盈餘:
   借所屬投資
   貸政府資金
   乙、淸理變價損失:
   借政府資金
   貸所屬投資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在編製年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年內繳國庫或上級的固定資產淸理變價收入,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内銷除之,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所屬投資
   第五章非常損失
  第四十四條基層企業在固定資產因意外事故而廢棄或損毀時,應先將固定資產之原價及累積基本折舊準備轉入“非常損失”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非常損失
   ××基本折舊準備
   貸××固定資產
  第四十五條基層企業支付廢棄或損毀的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所需之費用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非常損失
   貸銀行存款政到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所得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
   貸非常損失
  第四十六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殘値變價所得扣除所需費用)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第四十七條基層企業收到廢棄或損毀之固定資產保險賠償款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非常損失
   將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或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第四十八條基層企業將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或輔助材料等科目)
   借基本建設資金其他銀行存款(或基本建設材料等科目)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第四十九條基層企業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
   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份)轉入“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於非常損失决算報吿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時,應將所報損失自“非常損失”科目轉人“政府資金”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非常損失
  第五十條主管企業機構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存入銀行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五十一條主管企業機構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上級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
   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録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第五十二條主管企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繳國庫固定資濟變價收入(或)
   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五十三條主管企業部門收到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所屬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將所屬上繳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解繳國庫時
   ,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銀行存款
  在所屬將應繳國庫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撥出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資金
  在所屬將應繳上級之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或保險賠償款抵充零星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爲分錄如下:
   借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借撥出零星基夲建設資金
   貸撥入零星基本建設金資
  第五十四條主管企業部門於年度終了時,應將“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之餘額(屬於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部分)轉入“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科目,其分錄如下:
   借所屬上繳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貸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第五十五條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製月份或季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月或本季內已經財政機關審核同意之非常損失,同時在“所屬投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所屬投資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於編製年度决算報吿時,應先將所屬本年內繳國庫或上級的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同時在“所屬段資”科目及“政府資金”科目內銷除之;其分錄如下:
   借政府資金
   貸所屬投資
  第五十六條基層企業爲反映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之繳納情况,在年度終了時,應視其是否爲“繳納單位”編製“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或“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在年度終了時,應編製“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主管企業機構在以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時,應編製“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上報之“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應予彙編;對於所屬上報之“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則無庸彙編。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後,所有國營企業各統一會計制度中有關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之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部分,如未經規定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時,均應依照本辦法修訂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舉之分錄,僅爲說明會計公式(會計科目對照關係)之用,其有關提繳折舊基金等會計事項之記賬程序,仍應依照各該企業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主管企業部門、主管企業機構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提繳折舊基金等之會計處理應視同基層企業,適用夲辦法。
   第六十條本辦法各項規定,地方公營企業得適用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施行。繳國庫(上級)基本舊折基金及攤銷欵明細表
   說明:一、本表爲反映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納情况之會計報表。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等賬戶及其明細賬戶的記錄編製之。
  三、“期初未(多)繳額”爲季度開始時“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貸方餘額多(少)於“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借方餘額之數額。
  四、“本期應繳額”爲本季度内依照核定之折舊率計算提取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數額。
  五、“本期已繳額”爲本季度内實繳國庫或上級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之數額。國庫或上級退還之數應以紅字填列。彙編時對於本期已繳額無須分次填列。
  六、“期末未(多)繳額”爲季度終了時“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貸方餘額多(少)於r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或“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借方餘額之數額,應與“期初未繳額”加本期應繳額”(或本期應繳額減期初多繳額)減除“本期已繳額”後之數額相符。
  七、主管企業機構及主管企業部門爲彙總繳納單位者,應根據“繳國庫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賬戶的記錄及所屬上報的“繳上級基本折舊基金及攤銷款明細表”編製本表。繳國庫(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明細表
  說明:一、本表爲反映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收入、殘值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繳納情况之會計報表。
  二、本表根據總分類賬“固定資產清理”“非常損失”“繳國庫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繳上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賬戶及其明細賬戶記錄編製之。
   三、“變價收入(淨額)”所屬三欄之内容如下:
  1.“清理變價”欄——爲本期内因使用期满而廢棄之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所得扣除清理費用之數額。
  2.“非常損失殘值變價”欄——爲本期内因意外事故而廢棄或損毁之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所得扣除變價所需費用之數額。
  3.“非常損失保險賠償”欄——爲本期内所收保險賠償款之數額。
  四、“清理變價盈餘”欄之内容,爲固定資產之清理變價收入多於其賬面價值(原價減累積基本折舊準備)之數額。
  五、“清理變價損失”欄之内客,爲固定資產清理變價收入少於其賬面價值之數額。
  六、“非常損失”欄之内容,爲固定資產之殘值變價收入及保險賠償款之和少於其賬面價值之數額。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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