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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200 条 159 / 3880
2371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計劃核定後,應按照財務收支計劃草案編送系統逐級下達,各級彙總單位收到時必須於五日內轉發。
2372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按下列規定抄致人民銀行: 一、中央,大行政區、省市財政機關,彙編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彙總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列入貸款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核定下達...
2373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四條中央直屬基層企業及主管企業機構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草案,除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編送外,並應分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
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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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75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本區國營企業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已由本委佈置編製,各國營企業淸產核資工作亦正在繼續進行,爲闡明編製一九五二年度財務計劃之依據,及財務計劃和核定資金的關係。
237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利潤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377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利潤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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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
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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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營企業利潤繳納程序及期限规定。
238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四條基層企業如有核定之計劃虧損,由應總淸算單位就所屬其他繳納單位同期內計劃利潤之全部或一部。
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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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結算及淸算,由各級財政機關與彙總淸算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根據各繳納單位季度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季度結算。 二、根據各繳納單位全年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年度淸算。
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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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季度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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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年度淸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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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經濟核算制,發揮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並在進一步提高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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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與本辦法第六、七條有抵觸時,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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