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01763 |
颗粒名称: | 第二十三條 |
分类号: | F123.3 |
页数: | 1 |
页码: | 35 |
摘要: | 第二十三條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應按下列規定抄致人民銀行: 一、中央,大行政區、省市財政機關,彙編其同級主管企業部門及下級財政經濟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彙總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列入貸款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核定下達時,由各該財政機關將其中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抄致同級人民銀行,據以執行貸款。 二、基層企業奉到核准之財務收支計劃時,應將下列計劃表,抄致設立該企業專戶之人民銀行據以執行貸款及貨幣管理。 甲、利潤(虧損)計劃表; 乙、固定資產折舊及攤銷計劃表; 丙、流動資金定額計劃表; 丁、銀行信用借款計劃表; 戊、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 已、大修理基金運用計劃表。 |
关键词: |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