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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0644 条 3867 / 4043
5799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66年8月起规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类区4元,5类区3元,6类区2元,7类区1.5元,8类区不补贴。不执行类区工资的职工以及以工代干人员1元。198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享受粮价补贴。1983年1月起全省职工不分工资区类...
5799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国务院规定自1979年农历11月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的同时,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2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副食品补贴提高为10元。1985年参加工资...
5799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供给制年代设有此项补贴,1955年全国改为工资制时取消。1964年1月恢复,规定县以下小单位伙食补贴标准:8~15人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元;7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5元。1983年3月起规定:15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2元...
5799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机关食堂未设回教专灶,须在外买饭吃或在回民家里搭伙者,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补贴4元。
5799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77年1月起,福州、厦门、三明、南平4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交通费补贴:自备自行车的每人每月补贴1.5元,买公共交通汽车月票的,报销50%月票价。自1988年7月起,省级所有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3元,取消月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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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65年9月起,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驻岛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东山、平潭两岛为2.10元(1983年3月,平潭提高到4.50元,东山补贴标准不变);驻莆田的湄洲、南日,同安的大噔、小噔,霞浦的四霜、西洋、浮鹰,福鼎的嵛山、台山等9岛为5元(...
5799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限于厦门本岛内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特区补贴25元。原市定的奖金5元及各种津贴、补贴和自定的工资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57998
奖金 财政支出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85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节约奖,每人全年60元,每半年发一次各30元。1984年1月起省级提高到120元。1986年1月起,凡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另增加生活费补贴17元。1987年下半年省...
5799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自1983年1月起本省5类工资区中屏南等33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4元。6类工资区中南平等9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2元。
5800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自1980年1月起,对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福州、厦门、建阳地区从每人每月9元,提高到10元。晋江、龙溪、三明地区从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9元。宁德、莆田、龙岩地区从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8元。
5800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79年1月起工作服补贴: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等每人每年20元包干一次发给。行车补贴:夜间行车超过6小时,除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夜间行车补贴费0.60元外,另增发夜餐费0.20元
580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51年中央规定国家机关人员每人每月的工会经费:工资制人员按工资总额1%提取,供给制人员按大米8市斤编列预算(当年列工资补助费目)。1954年工资制人员改按工资总额2%提取,供给制人员改按3个工资分编列。1956年实行工资制后,工会经费改...
5800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按工资总额或按职工人数以固定数额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死亡丧葬费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购置开支;慰问患病职工少量慰问品开支等。1954年1月起,行政、事业...
5800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62年6月起,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亲条件的职工,一律发给本人往返长途汽车、火车(硬席)、轮船(统舱)票价,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费用自理,不得报销。1981年4月财政部补充规定,年满50岁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
5800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 类型: 财政支出
1951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3年因年老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由原单位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生活补助金:干部大米500市斤,勤杂人员300市斤。年限5年以内的,每年增加10市斤;6~10年的,每年增加20市斤;11~15年的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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