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车船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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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89
专题名称: 职工探亲车船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45.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62年6月起,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亲条件的职工,一律发给本人往返长途汽车、火车(硬席)、轮船(统舱)票价,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费用自理,不得报销。1981年4月财政部补充规定,年满50岁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的,可报销4等舱。探亲佳返途中必须中转或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中转或停驶一次,可报销一天的普通间床位住宿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以上部分,可以报销。1983年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乘飞机前往西藏探亲的,由公家报销飞机票价95%,本人负担5%(探望父母的加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路费)。台胞职工出境探亲路费,境内部分按1981年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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