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职金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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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90
专题名称: 职工退职金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45.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51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3年因年老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由原单位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生活补助金:干部大米500市斤,勤杂人员300市斤。年限5年以内的,每年增加10市斤;6~10年的,每年增加20市斤;11~15年的每年增加40市斤;16年以上每年增加80市斤。前往居住地的路费按行政标准报销。1952年、1955年都作补充规定。1958年3月国务院规定,退职人员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年老体弱的退职人员,可加发4个月工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伤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另加两个月工资。1962年停止执行上述规定,对精简下来的职工,按其工龄长短等情况,发给半个月到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少数技术工人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可酌情增发1~4个月的工资,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路费,由国家报销。1978年5月国务院规定: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对易地安家的,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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