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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菏泽市大小集镇及城内主要路口是群众自由交换商品的传统市场,菏泽城内南华广场是贸易中心。建国前仅城区就有75种行业1206户,庙会9处。每次上市人数万人以上。不过集市贸易均由地方绅士和商人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市场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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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初,菏泽市工商局对城区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对无证但符合条件者补发营业执照,取缔违法经营。当时荷泽有行业75种,工厂、商号120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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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菏泽开始对使用商标的单位,实行全面注册。根据国务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于1963年,完善了商标注册登记,使本县商标管理工作走向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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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菏泽城乡实行契约制,如地契(文书)、房契、卖身契、租约等。1981年成立了经济合同股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宣传经济合同法,制定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査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査处利用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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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菏泽市商号经营的商品价格多根据外地行情而涨落。日军占据菏泽后生产遭到惨重破坏,法币和伪币不断贬值,物价暴涨,市场极度混乱。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盘踞的菏泽城及大集镇,纸币横飞,价格一日数变,物价急剧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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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方财贸收入,明清时期依赖田赋、税收,支出均用于官。清末,工商业兴起,税收也日渐增多。当时的金融业主要办理货币兑换、放款、典当、钱庄储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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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由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管理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其中户房掌管钱粮征收,全县划分8柜68个里为征收点;柬房学管契约税捐;漕房掌管漕米征收、解运;卫房掌管轿夫、门君的用地;仓房掌管征收之漕米的保管;库房掌管征收之银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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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由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管理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其中户房掌管钱粮征收,全县划分8柜68个里为征收点;柬房学管契约税捐;漕房掌管漕米征收、解运;卫房掌管轿夫、门君的用地;仓房掌管征收之漕米的保管;库房掌管征收之银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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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菏泽市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地方赋税收入的上解、留用由中央统一制定。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始建地方财政机构,开始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各级收支自行平衡。1929年后,民国政府管理征收赋税,军政开支由民国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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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主要有地丁、漕米、契税、盐税、杂税等项收入。据清光绪十一年《菏泽县志》载: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实征上解银3.067万两;征收浮银4.9420万两,归县衙掌握使用。两项共征地丁银8.6160万两。其他如契税、盐税、杂税等收入分别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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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及民国时期,菏泽县知县或县长管理财政赋税。抗日政府和民主政府的财政事务也由县长负责。1953年县级作为一级财政后,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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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服务和监督相结合。即财政部门一方面通过本身工作,支持和促进生产,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给予支持和促进;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进行抵制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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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设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负责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民国初期县公署内设财政科,负责全县赋税征解;城内税收通过商务会向各商号征收;农村由银柜再通过集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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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设户、柬、漕、卫、仓、库等6房,负责赋税征收、保管、报解等事宜。民国初期县公署内设财政科,负责全县赋税征解;城内税收通过商务会向各商号征收;农村由银柜再通过集头征收。县内设财政科,财政科下设地方银粮征收处和地方金库,具体负责地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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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田赋、丁赋称为正税,其他工商税称为杂税。据清光绪十一年 《菏泽县志》记载:杂税五宗——税银、税契银、牛驴抽税银、杂税银、当税银。至清朝末年,“摊丁入亩”,田赋、丁赋合称“地丁”。民国初期的税种与清末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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