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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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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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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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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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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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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 配备干部4人。经济审判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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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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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6月法院成立了辛集巡回法庭,主要深入到探花刘楼、安兴、辛集、沙土一带开展司法工作。1955年初又成立了王浩屯和高庄巡回法庭。王浩屯巡回法庭主要在王浩屯、何楼、马岭岗一带巡回办案;高庄巡回法庭在高庄、吕陵、小留一带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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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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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菏泽县政府成立菏泽县司法局,至1985年司法局设3股、2处,共有工作人员31人。建国初期,菏泽县有12个区,每4个区设一巡回法庭、区设一名民政助理员。重大民事纠纷递交法庭,较轻微纠纷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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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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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菏泽县政府成立菏泽县司法局,至1985年司法局设3股、2处,共有工作人员31人。建国初期,菏泽县有12个区,每4个区设一巡回法庭、区设一名民政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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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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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菏泽县成立法律顾问处,主要职责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事宜,1959年撤销,1981年又重新恢复,隶属于司法局。1985年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律师、特邀律师各1名、实习律师和律师工作者各2名,另有兼职律师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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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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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司法局设宣传股,利用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截止1985年,全市受教育人数达224.7万人次,并培训了4826名普法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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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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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
是鲁西南重镇,北依黄河,南靠陇海铁路,自古以来是兵家必争之地。清光绪十一年本《荷泽县志》记载:其地东连大野,南抵陶邱,北控濮阳,西达三辅,中原拢乱,为必争之地。菏济之间屹为重镇。
250
第一章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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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荷泽城为曹州府尹驻地,负责军事的镇台衙门也设在菏泽城。镇台衙门除镇台外,下设协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经制外委等职。1925年,曹州所辖驻军被国民党收编,同年4月设旅,后扩编称军,菏泽为旅(军)驻地。
251
第二章 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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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前的兵役制基本都是募兵制,即所谓“吃粮当兵”。清初,称八旗制。曹州总镇王连三即有“练勇”800人。新军之兵役分为3种:一是常备兵。常备兵3年期满后发给凭证,资遣回乡,列为常备兵,月给饷银1两,自谋职业。
252
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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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前的兵役制基本都是募兵制,即所谓“吃粮当兵”。清初,称八旗制。清朝末年,屡受帝国主义侵略,深感兵力不济,军威不振之苦,因而又参照外国的做法编练“新军”,改八旗制为募兵制,名曰“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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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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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国民党曾实行过征兵制,开始按地亩摊派,每100亩地抽一个兵员,年龄规定在18?富户人家不愿应征者,即出钱或出粮让贫苦农民来代替,即所谓“卖兵”。有的兵痞到部队即设法逃跑,回来再 “卖兵”,往往一年卖二三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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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志愿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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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至1955年《兵役法》公布前,实行志愿兵制。参加人民军队的人员,不计报酬,全靠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自觉为民族利益和自身解放而英勇斗争,这一制度对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是当时唯一可行的兵...
255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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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在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在县兵役委员会的领导下,全县很快掀起了“保家卫国尽义务”的应征参军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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