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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200 条 152 / 3880
226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一條基層計劃單位於上級批准其計劃後,其所屬基層企業單位,應卽編製企業計劃與業務計劃,並呈報上級管理機關批准,或呈報領導機關特別指定的機關批准。
2267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二條西南各財經部行局及各省(市)財委對國民經濟計劃,必須建立嚴格的按期檢查、總結、彙報的制度。
2268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十三條省(市)財委得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考慮各地區各部門間的實際情况,製定編製計劃的補充辦法,送審的系統等報西南財委備案。
2269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
227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
2271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一條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
2272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二條基本建設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築工程。 (二)安裝工程。 (三)機器設備及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等用品的購置。 (四)設計、探勘及與之有關的地質調查和技術硏究工作。 (五)其他基本建設工作。
2273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三條進行基本建設的企業,或非企業的獨立工程單位(例如某某水庫工程、某某公路、某某海港等,以下均簡稱建設單位),按其工作性質分爲新建,改建、恢復三種: 凡原無基礎,新開始建設之單位,爲新建性質之單位: 凡就原有規模加以擴充或改建之單位,爲改...
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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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爲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在計劃、設計、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區別起見,建設單位應分爲“限額以上”“限額以下”兩種,限額數字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按照各事業種類不同情况分別規定,附於本辦法之後。凡建設單位整個建設...
2275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中央各主管部、事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行政區財委)、大行政區專業部、及各該所屬管理局、各企業,凡有基本建設工作者,均應視工作之需要設立基本建設的專責機構,負責領導或進行基本建設的設計、施工、計劃等項工作,若上述基本建...
2276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設計文件爲基本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以前必須依照夲辦法所規定的設計工作步驟與內容完成必需的設計文件,否則不得施工。在進行設計工作時,應注意節約,力避舖張浪費。
2277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五條中央各主管部、事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行政區財委)、大行政區專業部、及各該所屬管理局、各企業,凡有基本建設工作者,均應視工作之需要設立基本建設的專責機構,負責領導或進行基本建設的設計、施工、計劃等項工作,若上述...
2278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六條凡基本建設單位同時已並進行生產者,皆應有專責機構,主管基本建設工作;並在款項、工料、帳目及報表等方面與生產部分嚴格分開。
2279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或事業管理總局應按照個別部門的情况,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漸成立,獨立的設計公司及建築安裝包工公司,負責基本建設之調查設計及建築安裝工作。工作之進行應採用合同制(在合同內規定任務、明確責任、保證質量、確定費用及完成期限)與經濟...
2280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八條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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