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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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660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
分类号: F123.3
页数: 10
页码: 9-18
摘要: 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設均屬之。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設均屬之。
   第二條基本建設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築工程。
   (二)安裝工程。
   (三)機器設備及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等用品的購置。
   (四)設計、探勘及與之有關的地質調查和技術硏究工作。
   (五)其他基本建設工作。
  第三條進行基本建設的企業,或非企業的獨立工程單位(例如某某水庫工程、某某公路、某某海港等,以下均簡稱建設單位),按其工作性質分爲新建,改建、恢復三種:
  凡原無基礎,新開始建設之單位,爲新建性質之單位:
  凡就原有規模加以擴充或改建之單位,爲改建性質之單位:
  凡因原有建設遭受破壞不能使用,就原有基礎及原有規模加以恢復者,爲恢復性質之單位。但恢復而同時進行擴充與改建者,則爲改建性質之單位。
  第四條爲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在計劃、設計、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區別起見,建設單位應分爲“限額以上”“限額以下”兩種,限額數字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按照各事業種類不同情况分別規定,附於本辦法之後。凡建設單位整個建設規模所需全部總投資數超過或等於規定限額者,爲“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其中個別建設單位,如性質量要,經中財委指定,不論其所需總投資數多寡,均作爲“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
   “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全部建設總投資大於或等於一千億元者,簡稱甲類建設單位;其全部建設總投資小於一千億元者,簡稱乙類建設單位。
  “限額以下”的建設單位,全部建設總投資大於或等於二十億元者,簡稱丙𩔖建設單位;其全部建設總投資在二十億以下者,簡稱丁類建設單位。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五條中央各主管部、事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行政區財委)、大行政區專業部、及各該所屬管理局、各企業,凡有基本建設工作者,均應視工作之需要設立基本建設的專責機構,負責領導或進行基本建設的設計、施工、計劃等項工作,若上述基本建設的設計及施工是委託給設計公司及包工公司進行者,則基本建設機構的任務是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由基本建設機構與計劃機構會同進行之。
  第六條凡基本建設單位同時已並進行生產者,皆應有專責機構,主管基本建設工作;並在款項、工料、帳目及報表等方面與生產部分嚴格分開。
  第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或事業管理總局應按照個別部門的情况,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漸成立,獨立的設計公司及建築安裝包工公司,負責基本建設之調查設計及建築安裝工作。工作之進行應採用合同制(在合同內規定任務、明確責任、保證質量、確定費用及完成期限)與經濟核算制。
   第三節設計工作
   第八條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
  第九條設計文件爲基本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以前必須依照夲辦法所規定的設計工作步驟與內容完成必需的設計文件,否則不得施工。在進行設計工作時,應注意節約,力避舖張浪費。
  第十條所有甲、乙、丙三類的建設單位,在進行設計以前,應先經調查硏究,提出計劃任務書經批准後,方得開始設計。計劃任務書之提出必須符合於國家建設的方針與任務及國家長期建設計劃之規定。
  計劃任務書之目的在確定設計對象的建設計劃方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亦應比照下列內容辦理,其項目由中央主管部另定,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一)產品種類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
   (二)生產規模及其發展遠景。
   (三)建設地點及與有關工業之關係。
   (四)建設期限及與有關工業之配合。
   (五)投資估計數及所需外匯數。
   (六)資源與經濟條件,包括原材料供應與產品銷路。
  計劃任務書必要時可以同時提出幾個方案,並具體比較其利幣,以供核定時之參考。
   計劃任務書經核定後,未得原批准機關之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設計工作分爲“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詳圖”三個步驟,依次進行。凡恢復性質的單位之設計工作,得按兩個步驟進行之,卽“初步設計”、“技術設計並附施工詳圖”。(一)“初步設計”是根據批准的計劃任務書對設計對象作通盤的硏究與計算的文件,目的在闡明設計對象在技術上的可能性與經濟上的合理性。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先對設計工作所必需的經濟及技術的資料進行調查硏究,在調查硏究未詳確前,不得草率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如下(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應比照以下內容,由由央主管部另定具體項目,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1)具體選定設計對象建設地址。
  (2)企業的構成,全企業及分開車間的產品種類、生產能力、生產方法、主要設備、生產組織、工作制度,生產能力的分期發展計劃以其所需的勞動力配備計劃。
  (3)分期開工後原料、材料、燃料、水、動力及廠內外運輸等方面的需要量及供應方法。
  (4)設計對象與其他企業的生產協作與聯系的方案。如互相供應成品、半成品、水、動力、住宅及福利設施的可能與必要的方案。(5)各工程部分及輔助建築物的建築規模、工程標準、工程進度。
  (6)設計對象分期開工所需織工總數及保證其住宅、公用事業、文化福利設施的數量的計算與方法。
  (7)建築安裝所需的主要建築材料、設備、動力、水、勞動力、臨時住宅建築物的計算及保證方法。施工組織的初步方案。
  (8)地面佈置總圖、主要建築物及設備草圖。
  (9)設計對象的全部工程槪算及主要工程部分的個別槪算,並隨附工程單價表。
  (10)凡設計對象要求其它部門供應的土地、水、動力、材料、運輸、電話、下水道、技術、勞動力、以及“生產協作”應事先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文件附送作爲初步設計的附件。
  (二)“技術設計”必須依據已批准的初步設計編製,其內容不得違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作的各項規定。技術設計及其所附的預算經過相應機關批准,卽成爲基夲建設的最基本的文件。
  技術設計是對批准的初步設計中一切規定及技術問題的明確化與具體化,依此卽可進行各種設備的訂貨,施工的正式準備及不需要施工詳圖的各項工作。
  技術設計的內容應包括:(1)總佈置圖(2)生產、(3)運輸、(4)動力、(5)給水排水、(6)採暖通風、(7)人員及住宅、(8)房屋建築物、(9)施工組織、(10)技術經濟等篇。每篇皆由必要的文件及圖紙所組成。技術設計之詳細內容另行規定之。
  技術設計所附的預算是對技術設計各項費用的詳細計算,是技術設計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預算的內容及編製另行規定之。(三)“施工詳圖”係依照技術設計製出供給施工時所必需的詳細圖樣。
  第十二條所有新建、改建及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除丁類建設單位外,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均應以整個建設單位在一定年度內總的建設規模爲對象,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不應只做每項工程或一個年度的初步設計,而無總的初步設計。
  凡在今後數年內機續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於一九五二年內完成此項總的初步設計。除因特殊情况報經中財委批准者外,凡於一九五二年內未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並經呈送上級機關批准者,自一九五三年開始,卽不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之內。
  第十三條(一)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如原有設計文件,並經審查可以採用時,得以原設計文件呈送上級批准,不另進行設計工作。(二)限額以下恢復或改建性質的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的內容可以酌量情况加以簡化。簡化辦法由中央主管部規定,呈報中財委備案。第十四條如設計對象規模鉅大,技術困難,需聘請國外設計組或設計專家時,應按照中財委一九五一年四月卅日頒佈之聘請國外設計組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設計文件之審核及批准程序如下:
  附註:(1)表中所列大行政區提出或大行政區批准的,係指大行政區代管的建設單位。
  (2)大行政區領導的建設單位(包括地方事業),除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須將計劃任務書報送中央主管部核轉中財委批准外,其餘均由大行政區財委自行規定程序批准之。
  個別事業部門如情况特殊照本條辦法辦理有困難者,得由中央主管部依照本條之原則作補充規定,報請中財委批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各項設計文件經批准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遇有事實需要必須變更時,應依照前條程序報請批准。但關於純技術性之修正,不變更原設計之規模及標準者,經原設計機構之同意得加以修改。
  第十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於設計機構健全或條件成熟時,應儘可能編製各種標準設計,頒發所屬各部門採用,藉以節省設計人員力量與設計費用。
   第四節施工工作
  第十八條各建設單位的施工工作,應依照批准之設計文件及基本建設計劃進行;以上文件未經批准者,不得進行施工。
  (一)限額以上的甲類建設單位,必須於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方得施工。但此𩔖建設單位得:(1)於初步設計批准後卽擬具有關準備工程(如修路、平場、輸電線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先行開工。(2)初步設計批准後,按其建設先後次序,做出第一期建設部份的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報經相應機關批准後開工。
  (二)限額以上的乙類建設單位亦應照前項辦法辦理,但遇建設時限急迫時,得由中央主管部報請中財委核准於初步設計、工程槪算及年度基夲建設計劃批准後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三)限額以下的丙類建設單位,得根據批准之初步設計、工程槪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四)各建設單位之基本建設,如係分期進行,分期完成技術設計者,其各期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之總和,不得超過已批准的初步設計中的工程槪算。
   第十九條施工時應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請領款項、供應材料、工程組織等,應予嚴密管理,並應與建設進度相配合;力避積存款項及材料,呆置資金及停工待料等不良現象發生,影響工程進度。
  (二)工程進行時,應遵守設計時所規定的施工標準,避免浪費工料及粗製濫造,影響工程質量。
   第五節監督撥款與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的財務預算,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審核與撥付。卽屬於中央系統者(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由中央預算中撥付,屬於大行政區系統者,分由大行政區預算或地方預算中撥付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財務預算之撥付,得按各該投資額分別比照本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廿一條基本建設財務預算的撥款工作,由中央財政部根據中財委指示指定專業銀行按照計劃監督撥付之。中央財政部與專業銀行對於監督撥款工作,應定期提出報吿及總結,分送有關部及中財委,其辦法由中財委另定之。
  第廿二條各建設單位應將其基本建設計劃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級報吿(定期報吿爲統計報表),並須於季度、年度終了時作季度、年度總結,逐級上報。
  第廿三條中央主管部、專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應對其所屬建設單位建立經常的檢查制度。方式有二:(1)依據各建設單位的定期統計報表進行檢查,並按期編製綜合報表按照規定系統逐級上報。季度、年度終了時,須作文字總結逐級上報。(2)對重要的建設單位及根據定期統計報表發現重大問題的建設單位,應隨時派員至工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專題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的表式及實施辦法由中財委另行頒行。
  第六節驗收交接與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條工程驗收的主要目的,在於檢查完工的情况是否依照設計文件的目標和規格完成了生產(或使用)方面的要求,能否進行生產(或使用)。各建設單位除於每項工程竣工時,依照技術設計隨時會同專業銀行驗收並做出驗收證件(特別是隱蔽工程部分——例如基礎工程、地下管線等)外;在全部工程完竣或吿一段落、並移交生產(或使用)部門開始使用時,應作總的正式驗收交接。關於正式驗收的程序如下:
  (一)甲類建設單位正式驗收交接時,應報專業管理總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會同中央財政部及大行政區財委(必要時得聘請專門人員及會同人民監察委員會)進行驗收,驗收報吿由中央主管部報送中財委。
  (二)乙類及丙類建設單位正式驗收交接時,應報專業管理總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或專業管理總局派員進行驗收。大行政區領導之建設單位應報大行政區專業部及財委,由大行政區財委或專業部派員驗收。
   第二十六條各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時應編造工程决算:
  (一)各建設單位於全部工程竣工或某一期工程竣工時,編造工程决算,送專業管理總局或大行政區專業部核轉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核轉中央財政部審核,並送撥款專業銀行一份,驗收後轉爲固定資產。
  (二)中央主管部應就各建設單位之工程决算,核計其工料費用,按各項工程之“工程計量單位”(例如一立方混凝土工程),作出使用材料與勞動力等的定額紀錄,將其結果每年彙總報吿中財委一次,以爲積累經驗逐漸改進定額之參考。
   第七節計劃的編製與批准
  第二十七條基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於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及國家的長期建設計劃,規定計劃期間的基本建設工作總量及建設的速度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的計劃,並分年分季編製之。各級機關於編製與批准計劃時,應注意計劃的指導性、現實性與嚴肅性;遵照政府的指示,週詳考慮,結合實際,編製及審核計劃,並依據批准的計劃佈置工作及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計劃的編製按下列步驟辦理:
   (一)自上而下頒發控制數字。
   (二)自下而上逐級編製並報送計劃草案。
   (三)自上而下批准計劃。
  第二十九條基本建設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綜合及批准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計劃之編製與綜合,按建設單位之隸屬關係辦理之。
   第三十條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財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經濟建設的方針,國防與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生產能力與物資供應的平衡,地區間生產能力的合理分佈,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性,並參照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意見,擬定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控制數字草案,其中只規定若干主要建設單位的控制數字及中央各主管部與大行政區財委機動數字的百分比,其餘由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自行分配,報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批准頒發。
  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中央主管部應對其直轄及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企業的基本建設控制數字提出意見送中財委參照。(大行政區代管之中央國營事業,由大行政區財委向中財委提出意見,同時由大行政區專業部向中央主管部提出意見核轉中財委參照。)
  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各大行政區財委(東北爲人民經濟計劃委員會)應提出各該地區(包括大行政區及地方)基本建設投資的控制數字草案,並隨附說明,送中財委參照。同時應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控制數字以副本分送有關中央主管部,由部核提意見送中財委。
  (二)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根據政務院分別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分按所屬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對建設單位頒發控制數字及指示。(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之建建設單位,其控制數字由中央主管部分配頒發大行政區專業部。並抄送大行政區財委。)
  第三十一條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頒發控制數字時,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遵照政府規定的建設方針與任務,集中力量於最主要的環節和建設事項,以期儘速完成,開始使用,增加生產,早收成效。
  (一一)應依據主觀力量及客觀條件,使核定之工作量及財務預算在本年度內確能完成,避免建設單位計劃龐大及過量的儲備器材,呆置國家資金。
  (三)應强設計工作,並注意設計文件可能完成的情况;凡預計初步設計在計劃年度內七月一日以前不能完成,並經上級批准者,其施工所需的工程費一律不列入控制數字。但主管機關預計初步設計及與之相稱的工作總量可在計劃年度內完成者例外。
  (四)逐級向下頒發的各業控制數字,其總數不得超過政務院頒發的控制數字。
  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如基於實際情况,認爲政務院頒發之控制數字有須變更之處時,應說明理由,報請中財委核轉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知計劃草案的編製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編製年度計劃草案報送上級管理機關;季度計劃草案,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不另頒發控制數字。
  (二)中央各主管部直屬之建設單位,按各該中央主管部隸屬關係報送上級,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大行政區財委。
  中央主管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審查綜合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編成局的計劃草案,連同各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中央主管部。局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單位在內。
   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所屬各局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計劃草案。
  (三)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單位之計劃草案,由各建設單位按大行政區專業部的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
   大行政區專業部審查綜合各業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部屬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連同各業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大行政區財委;並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別報送各該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部的計劃草案。部並通知專業管理總局,列入局的計劃草案。
  大行政區財委審查綜合各專業部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大行政區中央委託代管專業計劃草案,連同審核意見書報送中財委。
  (四)大區及地方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按大行政區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最後由大行政區財委編成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同時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送中央各該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中央部的計劃草案。
  (五)中央各主管部按其管轄範圍綜合中央系統及大行政區系統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綜合計劃草案。隨附審核意見書及大行政區的計劃草案和部屬局或事業的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
  (六)中財委審查綜合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幷編成全國基夲建設綜合計劃草案,報送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三條各級機關編製計劃時,應一律使用計劃表格,根據計製表格的說明編製計劃,各級計劃表格規定如下:
  (一)計劃表格的內容包括基夲建設計劃及其有關的財務預算,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
  (二)中央主管部、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均使用中財委頒發之計劃表格,大行政區專業部對中央主管部報送的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三)中央各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及大行政區各專業部所屬專業管理局,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如)中央及大行政區所屬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或專業管理總局頒發之企業計劃表格。
  (五)地方所屬單位使用之計劃表格,由大行政區財委根據中央頒發之計劃表格之內容與精神,自行擬定;但必須列有工作總量,開始使用的生產能力與固定資產三項指標。
   (六)各級主管機關頒發計劃表格時,均應先經上級機關審查批准。
   第八節附則
  第三十四條地方事業之基夲建設工作辦法,得由大行政區財委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由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作補充規定,但須報經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夲辦法施行後,中財委前頒之“基本建設工作程序”暫行辦法卽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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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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