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設計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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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667
颗粒名称: 第三節 設計工作
分类号: F123.3
页数: 4
页码: 10-13
摘要: 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設計文件爲基本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以前必須依照夲辦法所規定的設計工作步驟與內容完成必需的設計文件,否則不得施工。在進行設計工作時,應注意節約,力避舖張浪費。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八條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
  第九條設計文件爲基本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以前必須依照夲辦法所規定的設計工作步驟與內容完成必需的設計文件,否則不得施工。在進行設計工作時,應注意節約,力避舖張浪費。
  第十條所有甲、乙、丙三類的建設單位,在進行設計以前,應先經調查硏究,提出計劃任務書經批准後,方得開始設計。計劃任務書之提出必須符合於國家建設的方針與任務及國家長期建設計劃之規定。
  計劃任務書之目的在確定設計對象的建設計劃方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亦應比照下列內容辦理,其項目由中央主管部另定,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一)產品種類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
   (二)生產規模及其發展遠景。
   (三)建設地點及與有關工業之關係。
   (四)建設期限及與有關工業之配合。
   (五)投資估計數及所需外匯數。
   (六)資源與經濟條件,包括原材料供應與產品銷路。
  計劃任務書必要時可以同時提出幾個方案,並具體比較其利幣,以供核定時之參考。
   計劃任務書經核定後,未得原批准機關之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設計工作分爲“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詳圖”三個步驟,依次進行。凡恢復性質的單位之設計工作,得按兩個步驟進行之,卽“初步設計”、“技術設計並附施工詳圖”。(一)“初步設計”是根據批准的計劃任務書對設計對象作通盤的硏究與計算的文件,目的在闡明設計對象在技術上的可能性與經濟上的合理性。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先對設計工作所必需的經濟及技術的資料進行調查硏究,在調查硏究未詳確前,不得草率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如下(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應比照以下內容,由由央主管部另定具體項目,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1)具體選定設計對象建設地址。
  (2)企業的構成,全企業及分開車間的產品種類、生產能力、生產方法、主要設備、生產組織、工作制度,生產能力的分期發展計劃以其所需的勞動力配備計劃。
  (3)分期開工後原料、材料、燃料、水、動力及廠內外運輸等方面的需要量及供應方法。
  (4)設計對象與其他企業的生產協作與聯系的方案。如互相供應成品、半成品、水、動力、住宅及福利設施的可能與必要的方案。(5)各工程部分及輔助建築物的建築規模、工程標準、工程進度。
  (6)設計對象分期開工所需織工總數及保證其住宅、公用事業、文化福利設施的數量的計算與方法。
  (7)建築安裝所需的主要建築材料、設備、動力、水、勞動力、臨時住宅建築物的計算及保證方法。施工組織的初步方案。
  (8)地面佈置總圖、主要建築物及設備草圖。
  (9)設計對象的全部工程槪算及主要工程部分的個別槪算,並隨附工程單價表。
  (10)凡設計對象要求其它部門供應的土地、水、動力、材料、運輸、電話、下水道、技術、勞動力、以及“生產協作”應事先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文件附送作爲初步設計的附件。
  (二)“技術設計”必須依據已批准的初步設計編製,其內容不得違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作的各項規定。技術設計及其所附的預算經過相應機關批准,卽成爲基夲建設的最基本的文件。
  技術設計是對批准的初步設計中一切規定及技術問題的明確化與具體化,依此卽可進行各種設備的訂貨,施工的正式準備及不需要施工詳圖的各項工作。
  技術設計的內容應包括:(1)總佈置圖(2)生產、(3)運輸、(4)動力、(5)給水排水、(6)採暖通風、(7)人員及住宅、(8)房屋建築物、(9)施工組織、(10)技術經濟等篇。每篇皆由必要的文件及圖紙所組成。技術設計之詳細內容另行規定之。
  技術設計所附的預算是對技術設計各項費用的詳細計算,是技術設計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預算的內容及編製另行規定之。(三)“施工詳圖”係依照技術設計製出供給施工時所必需的詳細圖樣。
  第十二條所有新建、改建及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除丁類建設單位外,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均應以整個建設單位在一定年度內總的建設規模爲對象,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不應只做每項工程或一個年度的初步設計,而無總的初步設計。
  凡在今後數年內機續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於一九五二年內完成此項總的初步設計。除因特殊情况報經中財委批准者外,凡於一九五二年內未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並經呈送上級機關批准者,自一九五三年開始,卽不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之內。
  第十三條(一)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如原有設計文件,並經審查可以採用時,得以原設計文件呈送上級批准,不另進行設計工作。(二)限額以下恢復或改建性質的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的內容可以酌量情况加以簡化。簡化辦法由中央主管部規定,呈報中財委備案。第十四條如設計對象規模鉅大,技術困難,需聘請國外設計組或設計專家時,應按照中財委一九五一年四月卅日頒佈之聘請國外設計組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設計文件之審核及批准程序如下:
  附註:(1)表中所列大行政區提出或大行政區批准的,係指大行政區代管的建設單位。
  (2)大行政區領導的建設單位(包括地方事業),除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須將計劃任務書報送中央主管部核轉中財委批准外,其餘均由大行政區財委自行規定程序批准之。
  個別事業部門如情况特殊照本條辦法辦理有困難者,得由中央主管部依照本條之原則作補充規定,報請中財委批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各項設計文件經批准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遇有事實需要必須變更時,應依照前條程序報請批准。但關於純技術性之修正,不變更原設計之規模及標準者,經原設計機構之同意得加以修改。
  第十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於設計機構健全或條件成熟時,應儘可能編製各種標準設計,頒發所屬各部門採用,藉以節省設計人員力量與設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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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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