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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犯前條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脅迫或被欺騙而犯前條之罪行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處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勞動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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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條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條之規定處理。犯第三條第二至六款之罪行,除依法徽處外,應將土地、房屋、財産及租穀押金全部退還,並賠償農民因此所遭之損失。犯第三條第七至十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令地主從依法不在分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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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四條、第五條各款之未遂犯,得視其實際情形及社會影響與未遂原因,按旣遂犯之刑,酌予減免或施以勞動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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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條、第四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坦白悔過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減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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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五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坦白目報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確實悔過自新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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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依前兩條悔過自新之人犯,經減免其刑後重犯者加重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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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主之犯罪行爲,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庭)揭發檢舉密吿之權,其揭發檢舉密告不實而確非出於惡意者不究;其蓄意誣告或栽贓誣陷者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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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爲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須經省(區)民政府或經省(區)人民政府特令捐定之專署批准,方得執行;不足五年徒刑及減刑、免刑之判决,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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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於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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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西南軍政委員會,其修改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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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因修築鐵路或其他公共建設之需要,採購地主林木之手績,應由需用舉位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接洽,經同意發給採伐證後,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助採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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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 类型: 正文
因修築鐵路或其他公共建設之需要,採購地主林木之手績,應由需用舉位向當地縣人民政府接洽,經同意發給採伐證後,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助採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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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歸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之地主森林,採伐後其收益繳納國庫,但個別地主因自己投資幷依科學方法繼續經營之森林,在土改前因應前項之需要必須採伐者,其收益仍歸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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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散生之樹木,若必須伐作枕木或其他公共建設之用,其收益暫由當地農民協會代管,俟土改時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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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族與他人投資經營的森林,其受收益在土改前歸原經營人,但經營人如屬地主成份,應依第二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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