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63 |
颗粒名称: | 第六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犯前條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脅迫或被欺騙而犯前條之罪行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處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勞動敎育。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暂行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