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64 |
颗粒名称: | 第七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犯第三條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條之規定處理。犯第三條第二至六款之罪行,除依法徽處外,應將土地、房屋、財産及租穀押金全部退還,並賠償農民因此所遭之損失。犯第三條第七至十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令地主從依法不在分配範圍的其他財產中,如數補償所損害之財產,交當地農曾協同政府處理。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暂行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