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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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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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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7月1日,推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往来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1987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划分业务费与企业管理费两部分,按成本支出的内容,考核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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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试行)》,其内容与1979年《出纳制度》基本相同,对错款的处理,则规定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一般技术性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责任性错款,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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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8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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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77年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1989年,为贯彻执行省行“单位开立基本帐户、辅助帐户须填具开户卡,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向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规定,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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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的政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机关。1983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非法经营和加工金银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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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1982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经济专业干部专业职职暂行规定》和总行、省行评定经济专业干部职称的意见,本区金融系统开展了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金融干部积极性,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银行工作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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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行(司)各自负责本系统内的职工教育。通过选派(经考试)部分人员上电视大学、职工中专、函授学校和短期业务培训班,提高了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的促进了本区金融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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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志 | 类型: 正文
鸦片战争以后,境内流通的货币种类繁多,主要有制钱、铜元、银币、法币、日伪币、解放区货币、地方币和土杂钞等。1949年4月开始使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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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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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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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 类型: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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