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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 类型: 正文
抗日战争时期,区委、区政府实行了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困难者优先享受救济和补助,其子弟优先入学,免费邮信,并免缴敌伪摊派粮款。1946年土地改革中,烈军属优先分得耕地。逢年过节,村干部组织群众敲锣打鼓为烈军属挂光荣匾,送慰问品、贴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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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优属活动制度化,烈军属子弟上学、就业优先照顾;年节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群众照顾孤老烈军属。1985~1987年,镇委、镇政府领导慰问参加越南自卫反击战战士的亲属,并赠送纪念镜和礼品。每到新年,学校师生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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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为标准。对超期服役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再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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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0年起,经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病残人员,国家再给予现金补助。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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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老、弱、病、残或无依无靠的烈属,以及失踪、病故军人的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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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每年拨发的临时补助款,主要解决优抚对象中个别户发生的临时性困难,如治病、建房、购农具、买良种,以及冬季防寒棉衣、棉被、子女入学等补助。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给予一定补助,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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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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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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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以及被批准的烈士等人员的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抚恤、因公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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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清明节,政府组织广大群众、青年学生、民兵祭扫烈士墓,党政领导人或烈士亲属讲述烈士的光辉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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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区委、区政府对因病、年老、伤残离队的战士协同村政府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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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境内灾荒连年不断,旧政府对人民苦难漠不关心,置若罔闻,虽有“放赈”、“放饭”之举,乃杯水车薪、消极应付而已。1905年,康、汇河洪水泛滥,隆庄、三衡鱼等涝洼地带倒塌房屋数千间,庄稼绝产,当年外出逃荒者千余人。1941~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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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困难户救济和扶贫工作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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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记录了石横镇1912年——1979年的困难户救济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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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和贫困户采取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发展生产。 1978年后,社会救济实行改革。1980年本着“扶持贫苦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指导思想,通过贯彻“自力更生为主,社队和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扶贫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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