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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24 条 96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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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地下埋藏及發掘所得之古物,標本概為國有,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當地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文教部協商處理,交中央或地方博物館保管。其情形特殊者,得先交由該發掘團體從事研究,但該團體於研究完畢後,仍應將各種記錄材料、研究結果及古物送交...
142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關於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命令。
142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進行發掘之團體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時,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随時給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命今其停止發掘工作或撤銷其發掘執照。
142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發掘所得古物,有不能移動或暫時不易移動者,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委託當地人民政府加以保護管理。
1430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中國科學院發掘辦法另定之。
1431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外國人及外國人所辦之團體,均不得在我國進行或參加發掘工作,但經中央人民政府特許或特約者不在此限。
1432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433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辦法如有末盡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之。
1434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為保護我國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的、歷史的、文化的、藝術的珍贵文场及圖書流出國外,特製定本辦法。
1435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下列各種類之文物圖書一律禁止出口。
1436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屬於上述範圍之文物圖書,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核准運往國外展覽,或與其他國家交換及其類似情形,並發給許可執照者,准許出口。
1437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無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或有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的複製品及影印本,均可准許出口。
1438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准許出口之文物圖書,其出口地點以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廣州海關三處為限。但屬於第三條所指情形者,不在此限。
1439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凡鞭運出口之文物圖書,均須於起運或郵寄前,逐件詳細開列種類、名稱、大小、年代之清單及裝箱單,報由海關或郵局審核。
1440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文物出口鑑定委员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於灭津、上海、廣州各地邀請專家若干人,海關及郵局指派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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