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命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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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81
颗粒名称: 關於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命令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99-101
摘要: 關於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命令。
关键词: 西南区 文物出口 暂行办法

内容

查我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在過去反動統治時代,往往官商勾結,盜運出口,致使我們文化遗產,蒙受莫大損失。今反動政權業已推翻,海陸運輸均已暢通,為防止此项文物圖書繼續散佚起見,特制定「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随令頒發,希卽轉令所屬遵照辦理為要。
   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保護我國文化遺產,防止有關革命的、歷史的、文化的、藝術的珍贵文场及圖書流出國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各種類之文物圖書一律禁止出口:(一)革命文獻及實物。
   (二)古生物:古代動植物之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三)史前遺物:史前人類之遺物遺跡及化石等。
   (四)建築物:建築物及建築模型或其附屬。
   (五)繪畫:前代畫家之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墓之古壁畫,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術價值之繡繪、織繪、漆繪等。
   (六)雕塑:具有高度藝術價值之浮雕、雕刻、宗教的禮俗雕像,以及前代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術雕刻。
   (七)銘刻:甲骨刻辭、璽印、符契、書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磚、瓦等之有銘記者。
   (八)圖書:具有歷史價值之簡牍、圖書、檔案、名人書法、墨蹟及珍貴之金石拓本等。
   (九)貨幣:古具、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票鈔等)。
   (十)輿服:具有歷史價值之車、輿、船艦、馬具、冠履、衣裳帶佩、飾物及織物等。
   (十一)器具: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傢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
  第三條凡屬於上述範圍之文物圖書,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核准運往國外展覽,或與其他國家交換及其類似情形,並發給許可執照者,准許出口。
  第四條凡無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或有革命、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圖書的複製品及影印本,均可准許出口。
  第五條凡准許出口之文物圖書,其出口地點以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廣州海關三處為限。但屬於第三條所指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凡鞭運出口之文物圖書,均須於起運或郵寄前,逐件詳細開列種類、名稱、大小、年代之清單及裝箱單,報由海關或郵局審核。
   海關或郵局應按照報運人所靴清單,與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逐件核對,鑑定,經審核合格者,然後發給運寄許可執照。
   海關戒郵局對於報運出口之文物圖書不能確定其價值時,應交由文物出口鑑定委員會鑑定之。
  第七條文物出口鑑定委员會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於灭津、上海、廣州各地邀請專家若干人,海關及郵局指派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第八條凡已經海關及郵局審核認為合格,並已發給許可證之文物圖書,應由寡關或郵局人員監視裝箱,與報運人會同加封 ,以防暗中掉換。
  第九條凡有違犯本辦法之規定,企圖盜運上列禁運出口之文物而經海關或郵局查獲者,除沒收其物品外,得按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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